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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概述

1.1 适用范围

  • 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适用本法;其他规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1.2 证券市场分类

分类内容
场内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

1.3 公开发行界定

  • 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不含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注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二、信息披露制度

2.1 分类

分类标准类型
披露意愿自愿披露 vs 强制披露
判断标准客观标准 vs 主观标准
披露时间有效期内持续披露

2.2 首次信息披露

  • 招股说明书(IPO)
  • 上市公告书

2.3 定期报告

报告类型披露期限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
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

2.4 临时报告

(一)与股票相关的重大事件

  •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 订立重要合同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转让超过该资产的 30%
  • 提供重大担保
  • 大股东持股变化 ≥ 5%
  •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等

(二)与债券相关的重大事件

  • 减资、合并、分立
  • 不能按期兑付本息
  • 净资产大幅减少
  • 年度可分配利润全部不足偿还债务
  • 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等

(三)责任主体

发行人、上市公司董监高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2.5 其他规定

  • 自愿披露应公平、一致、同步
  • 信息公开前 → 保密义务人不得泄露不得内幕交易

提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投资者保护

3.1 投资者分类

  • 专业投资者 vs 普通投资者

说明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3.2 代理权征集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代理权。

3.3 纠纷调解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3.4 股东派生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限制

3.5 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普通投资者起诉后,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3.6 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

4.1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

4.2 申请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4.3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人数未超 200人 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 200人免于核准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5.1 证券法规定条件

  • 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 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注册管理办法

(一)成立时间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

会计基础规范、内控完善。

(三)持续经营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四)法定障碍(近3年 + 近1类)

类别具体情形
近3年无非法经营、重大违法行为;无环保安全等问题;财务会计报告无不实记载;发行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
近1年内控审计意见不合格

5.3 发行注册程序

  1. 发行人 → 保荐人 → 交易所审核
  2. 交易所出具同意/不同意意见
  3. 证监会注册 → 核准文件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 老股转让比例(发起人 IPO 前股份不超过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
  5. 定价方式:询价 / 直接定价
  6. 配售比例:回拨机制
  7. 战略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1亿股 时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8. 欺诈发行回购:发行人在 IPO 申请或披露文件中有欺诈发行行为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回购已发行的证券

注意

证监会注册核准文件自签发之日起 12个月 内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请注册。


六、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6.1 一般条件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最近 3年(36个月) 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6.2 配股特殊条件

  • 原股东配售
  • 拟配售股份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 30%
  • 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6.3 增发特殊条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需符合一般条件即可)。


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7.1 发行对象

不超过 35名 特定对象。

7.2 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7.3 禁售期

发行方式禁售期限
竞价发行6个月
锁价发行18个月

7.4 法定障碍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
  3.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4.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5 发行新股注册程序

程序类型流程
一般程序保荐人 → 交易所审核 → 证监会注册
简易程序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适用

八、股票承销

8.1 承销方式

承销方式说明
代销承销期限届满,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
包销承销期限届满,将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 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 90日

8.2 承销团

公开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超过 5000万元 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8.3 保荐制度

保荐人(证券公司)为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提供全程指导持续督导


九、北交所公开发行

9.1 发行人范围

在新三板挂牌满 12个月创新层挂牌公司。

9.2 发行条件

  • 市值及财务指标(4套标准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公司治理机构健全

9.3 法定障碍

与沪深交易所类似。


十、优先股

10.1 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众公司

10.2 均应符合条件

  1. 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2.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
  3. 每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 2个会计年度 的年均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0.3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以发行的 3类 上市公司:

  1.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
  2. 合并需支付对价的
  3.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

10.4 向特定对象发行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均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10.5 信息披露

  • 优先股到期后不能足额支付股息 → 需及时披露
  • 触发的相关条款情况也需及时披露

10.6 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 股东有权恢复表决权


十一、公司债券

11.1 一般发行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公司最近 3年 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年 利息

11.2 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

对发行人资信有更高要求(需信用评级等)。

11.3 注册程序

发行方式程序
公开发行交易所审核 → 证监会注册
非公开发行不设置发行条件限制

11.4 债券受托管理与持有人会议

  • 应当召集持有人会议的 11种 情形(含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
  •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部持有人有效

11.5 可转换公司债券

项目规定
期限最短 1年,最长 6年
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6个月 后方可转换
利率应当低于同期普通公司债券利率
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 和前 1个交易日 该股票交易均价
担保要求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 15亿元 的必须提供担保

十二、上市与退市

12.1 股票上市条件

  • 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
  • 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25% 以上,股本超过 4亿元 的达到 10% 以上

12.2 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可以自愿申请终止上市。

12.3 强制退市

退市类型具体标准
交易类退市连续 120个交易日 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万股;连续 20个交易日 股票收盘价/总市值均低于相应标准;连续 20个交易日 股东人数均低于 2000人
规范类退市不符合规范性要求
财务类退市财务指标不达标
重大违法退市欺诈发行 /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十三、场内交易

13.1 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做市商交易等。

13.2 结算原则

  • 净额结算
  • 货银对付

十四、上市公司收购

14.1 收购目的

取得或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4.2 控制权认定

  •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 投资者可以直接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 投资者持有 30% 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
  • 实际支配 30% 以上表决权
  • 其他

14.3 一致行动人

8种 情形: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 均受同一主体控制
  3. 董监高同人
  4. 配偶关系
  5. 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
  6. 合伙企业
  7. 基金管理人
  8. 其他

14.4 不得收购情形

  •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 最近 3年重大违法行为
  • 不满足法律法规条件的

十五、权益变动披露

15.1 场内增持

比例要求
达到 5%报告 + 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日 内不得买卖
每增减变动达到 5%报告 + 公告;2日规则 同上
每增减变动达到 1%公告,次一交易日前不得再行买卖

15.2 协议增持

比例要求
达到 5%3日 内报告 + 通知上市公司 + 公告
每增减 ≥ 5%3日 内报告 + 通知上市公司 + 公告

15.3 报告书

报告书类型适用情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需豁免要约的,持有 5%—20%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拥有权益达到 20% 及以上 / 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需要豁免要约的

十六、要约收购

16.1 要约分类

  • 全面要约 vs 部分要约
  • 自愿要约 vs 强制要约

16.2 触发强制要约

情形措施
持有 30% 并继续增持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部分要约
直接超过 30%3日 内编制报告 → 证监会 → 发出全面要约
间接超过 30%改正(减持)/ 全面要约

16.3 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8种 情形可免于发出要约:

  1. 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2.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3. 因继承取得
  4. 因履行约定购回义务取得
  5. 其他等

6种 情形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两个以上投资者拟转让公司控制权等。

16.4 要约程序

项目规定
期限30日—60日
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 均价 + 前 6个月 内已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一)收购人义务

如实报告 + 通知 + 公告 + 聘请财务顾问

(二)被收购公司董事义务

  • 不得做出不利变动
  • 不得回购
  • 编制并向股东提供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董事会报告书

(三)预受股东

  • 在要约收购期间可撤回预受
  • 要约收购期满,预受不可撤回

(四)要约期满处理

  • 预受股份数超过拟收购数的 → 按比例收购
  • 竞争要约 → 前一要约期限未满的自动延长

十七、协议收购

17.1 过渡期

达成协议后至收购完成前。

17.2 收购人义务

3日 内编制报告 → 证监会报送 → 上市公司通知 → 公告。

17.3 被收购公司义务

必须在收到报告和公告后 15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17.4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义务

不得滥用控股股东地位。


十八、重大资产重组

18.1 界定标准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

18.2 要求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18.3 涉及发行股份

  • 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 90%
  • 股份转让限制 12个月 / 36个月

十九、借壳上市

19.1 界定标准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所持有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额达到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 100% 以上。

19.2 5种情形之一即构成

  1. 资产总额
  2. 资产净额
  3. 营业收入
  4. 净利润
  5. 已发行股份

19.3 要求

借壳上市的经营实体应满足 IPO条件


二十、证券欺诈

20.1 虚假陈述界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的信息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 分类

类型含义
虚假记载披露含不真实内容
误导性陈述虽未虚构但存在歧义/遗漏部分事实导致误解
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20.3 软信息

预测性信息(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

20.4 信息披露义务人

消极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十一、虚假陈述法律责任

21.1 行政责任

可不予处罚情形:

  1.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从轻/减轻处罚。

21.2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3 民事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主体归责原则
发行人/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过错推定(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保荐人/承销商过错推定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过错推定

21.4 过错认定

  • 董监高:以勤勉尽责为免责标准
  • 独立董事:在合理信赖基础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义务程度不同)

21.5 因果关系认定

(一)原告举证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且在揭露日更正日之前持有。

(二)被告举证(反驳因果关系)

  • 投资人知悉虚假陈述仍买入
  • 投资损失系由他因所致(如系统风险、行业变化等)

(三)关键时间节点

时间节点定义
实施日作出虚假陈述之日
揭露日虚假陈述在交易市场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更正日虚假陈述被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更正之日

21.6 损失赔偿

  • 诱多型:买入均价 vs 卖出均价/基准价的差额
  • 诉讼方式:单独诉讼 / 普通代表人诉讼 / 特别代表人诉讼
  • 诉讼时效: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二十二、内幕交易

22.1 内幕信息特征

  • 非公开性 + 重大性(该信息一旦公开会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22.2 知情人员

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因履职而知悉的人员(如保荐人、承销商等)。

22.3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窃取骗取、窃听、监视、行贿、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
  •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
  • 敏感期内与知情人有联络接触

22.4 内幕交易认定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 / 泄露信息 / 建议他人交易

22.5 不构成内幕交易

  • 持有人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
  •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交易
  • 其他正当理由

22.6 短线交易

项目内容
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 + 持股 5% 以上股东
内容6个月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衍生品所得收益归公司
后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2.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银行等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俗称"老鼠仓")。


二十三、操纵证券市场

23.1 7种行为

序号操纵行为说明
连续交易操纵通过连续买卖影响价格
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串通,约定交易时间、价格和方式
洗售操纵自买自卖,制造虚假交易活跃假象
蛊惑交易操纵利用虚假或不确定信息诱导交易
抢帽子交易操纵先买入后公开推荐/评价,或反向操作
虚假申报操纵频繁申报并撤销,影响交易价格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利用信息优势买卖证券影响价格

注意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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