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设立
1.1 设立对比(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发起人数 | 1~50 人 | 1~200 人,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 公司章程 | 股东共同制定 | 发起人共同制订 |
| 注册资本 |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
| 设立方式 | 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 登记事项 |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发起人 | 同左 |
| 变更登记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同左 |
| 成立日期 | 营业执照签发日 | 同左 |
募集设立要点(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 股款缴足后 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创立大会通知应提前 15 日发出;须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且经出席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歇业规定
- 公司歇业最长 3 年;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
- 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依法歇业的除外)
1.2 公司担保
(一)一般规定
- 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实行回避制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 相对人善意的 → 担保合同有效
- 相对人非善意的 → 担保合同无效
(三)无需公司决议的情形
无需决议的 3 种情形
-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 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 2/3 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②③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
二、出资制度
2.1 出资方式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允许出资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
| 不得出资 |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
出资价值变动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不属于出资不足
2.2 出资期限
| 公司类型 | 出资期限 |
|---|---|
| 有限责任公司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 |
| 股份有限公司 | 一次性全额缴纳 |
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3 出资瑕疵(5 种情形)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① 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 应当办理登记;自实际交付日起享有相应权利 |
| ② 已登记未实际交付 | 应当实际交付;自实际交付日起享有相应权利 |
| ③ 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
| ④ 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 解除该财产上的担保 |
| ⑤ 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 善意取得 → 不认定出资不足(处分人赔偿原所有人);非善意 → 认定出资不足 |
2.4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 项目 |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抽逃出资 |
|---|---|---|
| 认定情形 |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①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②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③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 对内责任 | 股东应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应当返还出资本息 +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对外责任 |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 诉讼时效抗辩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5 催缴失权制度
| 环节 | 内容 |
|---|---|
| 核查 | 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未及时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
| 催缴 | 以书面催缴书催缴,宽限期不少于 60 日 |
| 失权 | 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书面),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 注销 | 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减资注销;6 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
| 异议 | 股东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股东资格与权利义务
3.1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 序号 | 要点 |
|---|---|
| ①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 |
| ② | 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
| ③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
| ④ | 债权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3.2 股东权利对比
| 权利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表决权 | 约定 → 按出资比例 | 一股一票(类别股除外) |
| 增资优先认股权 | 约定 → 按实缴出资比例 | 无(除非章程规定向股东配售) |
| 股利分配请求权 | 约定 → 按实缴出资比例 | 约定 → 按持股比例 |
| 临时提案权 | 无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 |
| 查阅、复制权 | 可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 | 同左 |
| 会计账簿查阅权 |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即可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 |
不正当目的(不予查阅的情形)
-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
-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经向他人通报并对公司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列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 公司连续 5 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
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请求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仅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回购
3.3 股东义务
- 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
- 善意行使股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4 股东代表诉讼
|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东资格 | 股东即可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 |
| 前置程序 | 针对董事、高管 → 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针对监事 → 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针对他人 →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 | 同左 |
| 特定情形 | 监事会/董事会/监事/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同左 |
| 诉讼地位 | 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申请加入为共同原告 | 同左 |
| 胜诉利益 | 归属于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 | 同左 |
| 费用承担 | 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公司应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 同左 |
3.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4 种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未逾 2 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决议
4.1 决议效力
| 效力 | 情形 |
|---|---|
| 决议不成立 | ① 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但依法以书面形式一致作出的除外);②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 出席会议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票数);④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票数) |
| 决议无效 |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决议可撤销 | ①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撤销(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
五、公司治理结构
5.1 股东会对比
|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是否设立 | 只有一个股东的不设股东会 | — |
| 定期会议 | 按照章程规定召开 | 年会每年 1 次;上市公司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
| 临时会议 |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通知按约定 → 提前 15 日 |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5 种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等;通知提前 15 日 |
| 首次会议 |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召集 → 主持链 |
| 临时提案权 | 无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前 10 日提出 |
| 一般决议 | 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特别决议 | 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特别决议事项
- 有限 & 股份共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另增: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5.2 董事会对比
|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组成 | 3 人以上;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应当有职工代表 | 同左 |
| 董事长 | 按章程规定产生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定期会议 | 无特别规定 | 每年度至少 2 次,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临时会议 |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 | 同左 |
| 会议出席 |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 同左;上市公司须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 |
| 决议 |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 同左;上市公司须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
| 召集主持 | 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 同左 |
| 任期 | 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 同左 |
5.3 监事会对比
|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成员 | 3 人以上,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 | 同左 |
| 是否设立 | ①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的可不设;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仅设 1 名监事;③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和监事 |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的可不设 |
| 会议频率 | 每年度至少 1 次 | 每 6 个月至少 1 次 |
| 主持 | 监事会主席 →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 监事会主席 → 副主席 → 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
| 任期 | 每届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 同左 |
5.4 审计委员会
| 项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设置 | 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 | 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设置后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 |
| 组成 | — | 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 决议 | — | 一人一票,成员过半数通过 |
5.5 上市公司相关事项
(一)担保决议
- 股东会出席过半数通过:7 种需要股东会决议的担保情形
- 出席 2/3 以上通过: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
(二)审计委员会前置批准事项
-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特殊股份类型
6.1 无面额股
- 公司发行无面额股取得的股款,应当将股款的 1/2 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6.2 类别股
- 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决议,除须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股份转让限制
| 对象 | 限制内容 |
|---|---|
| IPO 前已持有的股份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②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③ 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④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内行使质权;⑤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⑥ 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买卖 |
八、公司股份回购
| 情形 | 处理要求 |
|---|---|
| 减少注册资本 | 股东会决议后 10 日内注销 |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股东会决议后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异议股东回购 |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9.1 对内转让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
9.2 对外转让
- 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1 年内主张
9.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后 20 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9.4 股东资格继承
-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 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9.5 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权转让
| 情形 | 责任承担 |
|---|---|
| 出资期限未届满 | 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 +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 出资期限已届满未缴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 | 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为善意的,由转让人承担) |
十、国家出资公司
概述
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10.1 股东会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的事项: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破产、利润分配
10.2 董事会
- 由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组成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
- 董事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也不得兼任经理
10.3 监事会
-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的,可以不设监事会
十一、利润分配
11.1 分配顺序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缴纳所得税
- 税前利润弥补后如仍有亏损,用税后利润继续弥补
- 提取法定公积金
- 提取任意公积金
- 向股东分配利润
11.2 法定公积金
- 按照税后利润的 10% 提取
-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11.3 公积金用途
- 弥补亏损:盈余公积弥补后仍不足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弥补
-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 转增资本
十二、合并
12.1 通知债权人
- 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2 异议股东回购
- 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12.3 简易合并
| 情形 | 规定 |
|---|---|
| ① 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间合并 | 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该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 |
| ② 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 |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
十三、分立
13.1 对外公告
- 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与合并相同
13.2 债务处理
- 原则: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例外: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减资
14.1 减资方式
- 返还出资或者股款
- 减免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或者购股义务
- 缩减股权或者股份
14.2 通知债权人
- 通知与公告程序与合并相同
14.3 减资弥补亏损的特殊规定
减资弥补亏损
- 无须通知债权人
- 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公告
-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十五、公司强制解散
15.1 申请人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
15.2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种情形
- 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 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
-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5.3 不予受理的 4 种情形
-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又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诉讼同时要求清算
-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股东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股东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十六、清算
16.1 清算义务人
- 公司的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16.2 自行清算
-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行选任的除外)
16.3 强制清算
- 适用情形: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
-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产生: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个人
16.4 清算程序
| 步骤 | 内容 |
|---|---|
| 通知 |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60 日内公告 |
| 债权申报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 清算报告 | 自行清算 → 报股东会确认;强制清算 → 报人民法院确认 |
16.5 强制注销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 3 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满后仍未申请注销的,可以将其注销
16.6 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条件
- 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 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 依法须经批准设立的公司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
-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