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一、持有待售
1.1 基本条件(同时满足)
- 原则: 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
- 可立即出售
- 出售极可能发生(作出决议、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且在一年内完成)
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
① 限定主体(非关联方之间)意外设定条件
② 采取措施且一年内解决
③ 发生罕见情况,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1.2 特殊情形
| 情形 | 处理 |
|---|---|
| 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 同时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 短期内(通常为 3 个月)很可能满足划分条件 |
| 出售子公司——丧控且满足持有待售条件 | 个别报表:将长投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合并报表:所有资产列示为持有待售资产,所有负债列示为持有待售负债 |
| 出售子公司——未丧控 | 不应将拟出售部分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
| 联营/合营企业——处置部分满足条件 | 划分为持有待售,停止权益法核算;未划分部分在出售前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 |
|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 | 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
提示
无论对子公司的投资是否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始终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持有待售资产终止确认时,按照有关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3 计量
(一)初始计量
第一步: 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账面价值(转换前的减值)
第二步: 确定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 = Min(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 出售费用)
提示
出售费用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处置组减值首先抵减商誉,剩余部分由非流动资产再分摊。账面价值应以减记至零为限。
合并中新取得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 情形 | 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价值 |
|---|---|
| 同一控制 | Min(被合并方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 出售费用) |
| 非同一控制 | Min(长投初始成本,公允价值 − 出售费用) |
提示
由此而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
(二)后续计量
第三步: 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认减值准备或转回
① 资产不折旧/摊销
② 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确认
③ 划分前确认的减值不得转回
④ 已抵减的商誉的账面价值不得转回
转回减值: 借: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第四步: 出售时账面价值与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等 贷:持有待售资产 / 投资收益或资产处置损益等
提示
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下列金额孰低计量:
①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 可收回金额
1.4 列报
- 持有待售资产、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分别作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列示
-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条件的,作为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并在附注中披露
二、终止经营
2.1 定义
满足条件并能够单独区分且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的组成部分。
2.2 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① 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② 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一个单独的主要地区处置的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③ 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3 列报
| 情形 | 列报方式 |
|---|---|
| 符合终止经营 | 终止经营损益(整个报告期间 + 可比期间) |
| 不符合终止经营 | 持续经营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