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每股收益
一、概念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
二、基本每股收益
2.1 分子的确定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 当期净利润 − 当期应由其他权益工具承担的股利或利息(税后)
提示
- 累积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股利,均应在净利润中扣减
- 非累积优先股:仅在宣告发放股利时从净利润中扣减
2.2 分母的确定
提示
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计入分母。
三、稀释每股收益
3.1 基本原则
调分子: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考虑所得税影响)+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调分母: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发行时点:
- 去年/更早发行 → 假设期初转股
- 今年发行 → 假定发行日转股
3.2 可转换公司债券
提示
- 可转债实际利息 = 利息费用(税前),税后调整 = 利息费用 ×(1 − 所得税率)
- 如果可转债同时附有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应假设债券持有者会在最有利条件下行使转换权
3.3 股份期权、认股权证
提示
- 不调分子(因为不涉及利息或股利费用)
- 只有在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 行权价格时,才具有稀释性
3.4 限制性股票
行权价格 = 发行价格 + 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 情形 | 处理 |
|---|---|
| 现金股利可撤销 | 行权价格中不包含现金股利 |
|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 | 行权价格中包含现金股利;分子扣除已归属的现金股利 |
| 业绩条件(已满足) | 按正常处理(与时间条件一致) |
3.5 承诺回购股票合同
提示
只有回购价格 > 当期平均市场价格时,才具有稀释性。
3.6 多项潜在普通股
稀释性排序标准: 按照增量股每股收益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计入,直至稀释每股收益最小化。
| 增量股每股收益 | 含义 |
|---|---|
| 越小 | 稀释性越强 |
| 等于 0 或负数 | 一定具有稀释性 |
3.7 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三步法:
- 计算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的稀释每股收益
- 据此计算母公司(投资方)可享有的被投资方的稀释净利润份额
- 将该金额与母公司的净利润合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3.8 不具有稀释性的判断
| 情形 | 判断标准 |
|---|---|
| 股份期权/认股权证 | 当期平均市场价格 < 行权价格 |
| 可转债等 | 增量股每股收益 > 计入前的基本每股收益 |
| 承诺回购合同 | 当期平均市场价格 > 回购价格 |
四、列报
4.1 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与并股
- 分子不调
- 分母 × 调整系数(视同一直存在),同时追溯调整以前期间可比数据
4.2 配股
四步法:
-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 + 配股数 × 每股配股价格)÷ 行权后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调整系数 = 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 ÷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 重新计算上期基本每股收益 = 原基本 EPS ÷ 调整系数
- 本期 EPS = 本期净利润 ÷(配股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调整系数 + 配股后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4.3 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调整或重述后的结果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