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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租赁

一、租赁概述

1.1 定义与识别

定义: 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合同分类为租赁的三要素(同时满足): ① 存在一定期间
② 存在已识别资产
③ 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1.2 已识别资产

情形说明
对资产的指定合同明确指定或隐性指定
物理可区分如建筑物的某一层(光缆的部分容量不可区分)
实质性替换权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且行使替换权将获得经济利益 → 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1.3 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同时满足)

① 客户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② 客户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使用目的和方式;或使用目的和方式在使用前已确定 + 客户有权运营;或客户设计 + 设计时预先确定了使用目的和方式)

1.4 分拆与合并

情形处理
包含多项单独租赁应分拆,按单独价格比例分摊合同对价
包含租赁和非租赁应分拆,除非简化处理(仅承租人可选择不分拆)
一揽子交易合并处理,但仍需区分租赁与非租赁部分

单独租赁的判断(同时满足): ① 承租人可单独使用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获利 ② 与合同中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1.5 租赁期

开始日: 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与租赁资产使用权控制日孰早。

租赁期 = 不可撤销期间 + 续租选择权涵盖期间(合理确定将行使)+ 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期间(合理确定将不行使)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2.1 初始计量

(一)租赁负债

计量: 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付款额包括: ①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扣除租赁激励(若有)
②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③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预计行权)
④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预计行权)
⑤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提示

增值税和租赁保证金不属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首选)或增量借款利率。

(二)使用权资产

初始成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承租人发生的拆卸复原成本

提示

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三)初始确认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现值 + 前期预付款项 + 首期租金 + 初始直接费用 + 拆卸复原费用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倒挤)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租金总流出)/ 预付账款 / 银行存款 / 预计负债

2.2 后续计量

(一)租赁负债

  • 确认利息:借:财务费用等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 支付租赁付款额: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二)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4 种情形)

情形折现率
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应付金额发生变动租赁期和折现率不变
指数或比率变动(浮动利率除外)租赁期不变,折现率不变
浮动利率变动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发生变化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增加: 借:使用权资产 /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减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 管理费用等(现值减少额超过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使用权资产

  • 折旧: 采用成本模式;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提。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减值: 一旦计提,不得转回。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2.3 租赁变更

情形处理
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同时满足:扩大租赁范围 + 增加的对价相当于扩大部分单独价格)按新租赁处理
未作为单独租赁——租赁范围或租赁期缩短调减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部分或完全终止)
未作为单独租赁——其他租赁变更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重新确定租赁期、采用变更后折现率)

提示

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为 1 年以内,调减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后,部分终止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不得改为短期租赁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2.4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类型特征简化处理
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包含购买选择权的不属于短期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
低价值资产租赁单项租赁资产全新时价值较低(如平板电脑、普通办公家具、电话等)同上

提示

① 不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的影响。
② 如果承租人已经或者预期要把相关资产转租赁,则不能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


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3.1 租赁分类

分类判断标准
融资租赁满足其中之一:① 租赁期届满时所有权转移 ② 购买价款远低于公允价值 ③ 租赁期占使用寿命 ≥ 75% ④ 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公允价值(90% 以上) ⑤ 不作大的改造只有承租人能使用
经营租赁不满足融资租赁条件的

提示

租赁开始日后,除非发生租赁变更,出租人无须对租赁进行重分类。取决于交易实质,而非合同形式。

3.2 融资租赁

(一)初始计量

应收融资租赁款 = 租赁投资净额 = 租赁收款额现值 + 未担保余值现值 =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 相关初始直接费用

租赁收款额包括: ①-④ 同租赁付款额 + ⑤ 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提示

增值税和租赁保证金不属于租赁收款额。

(二)后续计量

项目会计处理
确认收入按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收取租金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计提减值(可转回)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3.3 经营租赁

项目会计处理
租金收入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免租期内仍应确认租金收入)
出租人提供激励措施免租: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分配;承担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
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折旧和减值固定资产按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其他资产依据该资产适用准则
可变租赁付款额与指数或比率挂钩的计入租赁收款额;其他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变更按新租赁处理(变更前的应收或预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四、特殊租赁业务

4.1 转租赁

分类依据: 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非租赁资产。

分类为融资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 + 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继续保留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确认使用权资产折旧 + 租赁负债利息 + 转租赁的租赁收入

提示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对其采用简化处理的,应分类为经营租赁。

4.2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

项目会计处理
确认收入租赁收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孰低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现值的差额确认营业成本
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不资本化

4.3 售后租回交易

情形卖方(承租人)处理买方(出租人)处理
不属于销售不终止确认所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负债(长期应付款)不确认被转让资产;支付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属于销售——售价 < 公允价值差额部分作为预付租金处理按其他准则对资产的购买进行处理,按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属于销售——售价 > 公允价值超出部分作为额外融资处理同上

提示

卖方兼承租人在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时,确认租赁付款额的变动,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相关的利得或损失;但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限缩短的,按租赁变更的规定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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