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总论
一、税收与税法
1.1 税收与税法的对比
| 要点 | 税收 | 税法 |
|---|---|---|
| 概念 | 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 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本质 | 一种分配关系:①分配主体以国家为主体;②分配依据为政治权力;③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 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 |
| 目的 |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 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
| 特点 | 无偿性和强制性 | 义务性和综合性 |
1.2 税收法律关系
| 构成要素 | 说明 |
|---|---|
| 主体 | 征纳双方 |
| 客体 | 征税对象 |
| 内容 |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 + 承担的义务(税法的灵魂) |
| 产生、变更与消灭 | 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税收法律事件、税收法律行为) |
1.3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关系 | 说明 |
|---|---|
| 税法与宪法 |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照宪法的原则制定 |
| 税法与民法 | 区别:民法以平等、等价、有偿为特点;税法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联系: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
| 税法与刑法 | 违反税法不一定构成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刑事处罚 |
| 税法与行政法 | 区别:税法是义务性法规,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
二、税法原则
2.1 税法基本原则
| 原则 | 说明 |
|---|---|
| 税收法定原则 | 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
| 税收公平原则 | 横向公平 + 纵向公平 |
| 税收效率原则 | 经济效率 + 行政效率 |
| 实质课税原则 |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来课税 |
2.2 税法适用原则
| 原则 | 说明 |
|---|---|
| 法律优位原则 | 税收法律 > 税收行政法规 > 税收行政规章 |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沿用旧法 |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新法、旧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新法 |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法 |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诉讼发生时适用(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三、税法要素
3.1 纳税义务人
| 类型 | 说明 |
|---|---|
| 纳税人 | 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自然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 |
| 扣缴义务人 | 代扣代缴: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税;代收代缴: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 |
3.2 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 要素 | 说明 |
|---|---|
| 征税对象 | 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质的界定) |
| 计税依据 | 征税对象量的规定 |
| 税目 |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
3.3 税率
| 类型 | 适用举例 |
|---|---|
| 比例税率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
| 定额税率 |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 超额累进税率 | 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等 |
| 超率累进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 全额累进税率 | 我国目前未采用 |
| 全率累进税率 | 我国目前未采用 |
3.4 其他要素
| 要素 | 说明 |
|---|---|
| 纳税环节 | 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
| 纳税期限 |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②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③缴库期限:纳税期满后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
| 纳税地点 | 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源泉控制而规定的具体申报缴纳地点 |
| 减免税 | 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
四、税收立法与税法体系
4.1 税收立法机关
| 分类 | 立法机关 | 举例 |
|---|---|---|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个人所得税法》 |
| 授权立法 | 国务院(全国人大授权)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税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 税收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
| 税收部门规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税收地方规章 | 地方政府 | 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 |
4.2 税收立法程序
提议 → 审议 → 通过和公布
4.3 税法体系
| 分类方式 | 类型 |
|---|---|
| 按内容、效力 |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未制定)、税收普通法 |
| 按职能作用 |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
|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
五、税收执法
5.1 征管范围划分
| 征管机关 | 范围 |
|---|---|
| 海关 | 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 税务机关 | 其他 16 种实体税 |
5.2 税收收入划分
| 类型 | 税种 |
|---|---|
| 中央固定收入 | 消费税(税务机关征收 + 进口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铁路建设基金营改增 |
| 地方固定收入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 税种 | 中央收入 | 地方收入 |
|---|---|---|
| 增值税 | ①海关代征部分;②铁路建设基金营改增部分;③其余部分的 50% | 除①②以外剩余部分的 50% |
| 企业所得税 | ①国铁集团、海洋石油企业、各银行总行的企业所得税;②其余部分的 60% | 除①以外剩余部分的 40% |
| 个人所得税 | 60% | 4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国铁集团、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 其他城建税 |
| 印花税 | 证券交易印花税 | 其他印花税 |
| 资源税 | 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 | 其他资源税 |
六、涉税专业服务
6.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 税务师事务所
-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
6.2 涉税业务内容
- 纳税申报代理
- 一般税务咨询
- 专业税务顾问
- 税收策划
- 涉税鉴证
- 纳税情况审查
-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 其他涉税服务
七、国际税收关系
7.1 税收管辖权
| 原则 | 管辖权 |
|---|---|
| 属地原则 | 地域管辖权 |
| 属人原则 | 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
7.2 国际重复征税
| 项目 | 说明 |
|---|---|
| 类型 | 法律性、经济性、税制性(国际税收所指一般属于法律性) |
| 重叠形式 | 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②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③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 根本原因 |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7.3 国际税收协定
| 项目 | 说明 |
|---|---|
| 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 以国内税法为基础 |
| 基本任务/首要目标 | 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
| 其他目标 | ①实行平等负担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②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
主要内容:
- 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 基本用语的定义
- 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 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 税收无差别待遇
- 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提示
主要采取措施:情报交换、转让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