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3
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就是要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有高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一个投标人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就是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招标投标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框架体系 2
(一)招标投标管理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类。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除《立法法》规定之外,对招标投标活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还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1117号文)。
(二)招标投标管理法律的效力层级
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横向效力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也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与《民法典》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总结】
《宪法》>《××法》>《××条例》>《××省××管理条例》>《××省××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三、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5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上述(1)至(3)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五)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六)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 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 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 其他有关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
第二节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一、招标资格与招标准备 1
(一)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 (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经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
-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2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
邀请招标
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
招标人选择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二)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向3家以上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以下平台发布: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除在上述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但应确保公告内容一致。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2)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 (4)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4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方式、内容及标准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注: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
-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注意: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致力于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重点整治的问题包括:
- (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未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提出注册地址、市场占有率、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等要求。
-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业绩、奖项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 (5)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 (7)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审核环节。
-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或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 (17)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支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 (18)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 (19)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指出:
-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 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
- 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二)资格预审
-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 招标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与书面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资格预审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
- 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审查办法包括:
- 合格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 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不得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数量。
-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资格后审
- 资格后审要求
对于一些工期要求较紧、工程技术和结构不复杂的项目,为了争取早日开工,可不进行资格预审,而进行资格后审。
- 资格后审结果
- 在开标以后,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2
(一)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 (1)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发售、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递交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
-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3)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二)招标文件内容
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 (3)合同主要条款;
- (4)投标文件格式;
-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6)技术条款;
- (7)设计图纸;
- (8)评标标准和方法;
- (9)投标辅助材料。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技术指标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总结】 不得指定,但迫不得已时,注明“或相当于××供应商的××条件”。
标段划分
-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三)招标文件发放
发放形式
-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发放时限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文件收费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编制工程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2
- 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标底保密及使用要求
- 工程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 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六、组织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 1
(一)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是指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
-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招标人应主动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所有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
- 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如有疑问,应在招标人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于得到招标人的解答。
- 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现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答复,也可以在投标预备会上解答。
(二)投标预备会
是否组织投标预备会,何时组织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及招标进程自主决定。
- 如果组织投标预备会,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进行,并且应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
-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解答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在踏勘现场中提出的问题,包括书面的和在投标预备会上口头提出的问题。
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包括会上口头提出的询问和解答),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问题及解答内容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送达 5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一)投标文件编制原则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标文件内容
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函;
- 投标报价;
- 施工组织设计;
-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指出:
-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送达与签收
送达及签收要求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重新招标或终止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
- 修改、补充的文件应当以密封的方式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招标人应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并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在开标时一并拆封。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撤回
-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有权撤回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
- 投标人既可以在法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放弃投标。
- 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关联情形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联合体投标
- 联合体组成
-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联合体要求
-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 禁止行为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推断得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3
(一)开标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开标程序
-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评标
评标委员会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发现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详细评审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的其他要求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延长投标有效期
-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的,招标人应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提交评标报告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持有异议的成员可书面阐述意见和理由,未签字且无说明者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三)定标
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公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重点关注:
-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 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 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 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 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特殊情况: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选1】
注意:
-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签订合同 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异议及投诉程序
| 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 |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 |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
|---|---|---|
|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 |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
| 对开标提出异议 | 开标现场提出 | 招标人当场作答并书面记录 |
|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
第三节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一、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2
(1)质量保证原则
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对货物的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
(2)安全保证原则
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安全,在运输、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
(3)进度保证原则
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按期到货,保证与工程项目相关各方面的进度要求一致,不因货物供应进度产生问题,而影响工程总进度,使项目拖期。
(4)经济原则
在保证货物质量前提下,货物必须遵守低成本、低价格、使用时低消耗的原则。每种货物的购置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计划安排的投资额。
二、货物招标的特别规定 3
(一)招标主体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 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实践中暂估价货物招标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
- 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
- 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招标,给予总承包中标人参与权和知情权;
- 总承包中标人负责招标,给予工程项目招标人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三)招标文件
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投标人须知;
- 投标文件格式;
-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 评标标准和方法;
-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
- 最大范围;
- 最高项数;
- 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标包划分和分包
-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注意: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评标方法
- 对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 对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四)投标人
-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节 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招标投标
一、国内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特别规定 4
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并未强制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招标文件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外,其他类型的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一般需满足下列规定:
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 投标人须知;
- 投标文件格式;
- 委托服务范围;
- 评标标准和方法;
- 合同主要条款。
标段划分
招标人可以实行咨询服务分段、分项招标,也可以实行若干咨询服务阶段一次性总体招标。
注意: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咨询服务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委托服务范围
招标人编制的“委托服务范围”也称“任务大纲”,是其要求咨询单位完成的咨询任务的详细说明文件。典型的委托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咨询项目背景材料;
② 咨询项目的工作范围;
③ 咨询项目目的、目标;
④ 咨询项目所需的服务、调查及数据等;
⑤ 客户和咨询单位各自应尽的职责;
⑥ 对咨询成果和咨询费用报价的要求等。
评标方法
由于工程咨询服务具有智力服务的特点,不宜以服务费用的报价高低作为主要评价因素。
因此,国内采购工程咨询服务时使用的评标方法一般为 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报价、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的能力以及咨询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可采用暗标形式
为保证技术文件评分的公正性,可考虑对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要求: 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及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暗纹、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结合委托服务范围、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咨询服务期限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报价。
二、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及程序 5
(一)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常用采购方式
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有两类: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咨询服务,分别采用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框架合同、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 等方式选聘咨询单位和个人咨询专家。
框架合同
框架合同选择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相结合的两阶段招标选聘咨询单位,执行框架合同咨询任务。
- 第一阶段:选聘人确定咨询服务框架合同范围并编制招标文件,然后按照公开招标程序选聘,并分别与经评审后排名前 4~6 名的咨询单位签订框架合同保留协议,形成保留咨询单位短名单。
- 第二阶段:选聘人细化框架合同内的咨询任务并编制具体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和评审办法,评审各保留咨询单位提供的具体项目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从中选定综合分数排名第一的咨询单位,并与其谈判和签订框架合同内具体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二)国际工程咨询服务采购程序
对于咨询服务而言,世亚行贷款项目的选择方法主要包括 6 类:
- 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
- 基于质量的选择
- 固定预算下的选择
- 最低费用的选择
- 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
- 单一来源的选择
其中,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方法、基于质量的选择方法是采购咨询服务最常用的两种方法。
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
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是在列入短名单的咨询公司中使用竞争程序,根据其技术建议书的质量和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来选择咨询公司。
具体选择程序如下:
(1)准备任务大纲;
(2)准备费用估算及预算;
(3)刊登广告;
(4)准备咨询公司长、短名单;
(5)准备并发出建议书征询文件;
(6)接收建议书: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应分别装在密封的信封中同时提交(即采用双信封形式提交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
(7)评审技术建议书:对技术建议书进行质量评审并打分,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1)咨询公司与咨询任务有关的特别经验;
2)针对任务大纲制定的方法和工作计划的适当性;
3)提供咨询任务的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和胜任能力,考虑人员的一般资格、对工作的适合性、在类似地区工作的经验和语言;
4)知识转让(培训)计划的适应性;
5)主要人员中当地人员的参与。
(9)评审财务建议书:如财务建议书存在算术错误,应予以校正。一般情况下,最低报价的建议书可得财务满分 100 分,其他建议书的财务得分按其报价成反比递减,即 Sf=100×Fm/F,其中 Sf 是财务得分,Fm 是最低报价,F 是该建议书的报价。
(10)质量和费用综合评审:总分应在对质量和费用的得分加权后再相加得到,并决定了咨询公司的最终排名。费用权重一般为 20%。
(11)谈判并向所选中的公司授予合同:借款人应邀请得分最高的公司进行谈判。如果谈判失败无法达成协议,借款人将邀请排名表中的下一家咨询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基于质量的选择
基于质量的选择是仅对技术建议书的质量进行评审,而与技术建议书排名最高的咨询公司就财务建议书与合同进行谈判的一种方法。
- 征询文件只要求咨询公司提交技术建议书(不提交财务建议书)。
- 完成技术建议书评审后,借款人应要求获最高技术分的咨询公司提供一份详细的财务建议书。
固定预算下的选择
此方法仅适用于简单的咨询任务,而且能够准确地界定,同时预算也是固定的。
- 首先对所有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然后当众拆封达到最低合格分的咨询公司的财务建议书,并宣布其报价。
- 超过指定预算金额的建议书应被拒绝。余者中技术建议书得分最高的咨询公司将被邀请进行合同谈判。
最低费用的选择
此方法仅适用于为标准的或常规性质的咨询任务(如审计、非复杂工程的工程设计)选择咨询公司,而这类任务一般都有公认的惯例和标准。
- 首先对所有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未达到最低合格分的技术建议书将被拒绝,其余的财务建议书将被当众拆封。
- 报价最低的咨询公司将被邀请进行合同谈判。
基于咨询顾问资历的选择
此方法可用于小型的咨询任务(通常不超过 20 万美元),不宜为此准备和评审有竞争的建议书。
单一来源的选择
此方法只可在例外的情况下使用。只有在单一来源的选择方法表现出比竞争性选择具有明显优势时,此方法才是适当的:
- 这项工作是公司以前承担工作的自然连续;
- 或在紧急情况下,如应对灾害以及在紧急情况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所需要的咨询服务;
- 或非常小的咨询任务(通常不超过 10 万美元);
- 或只有一家公司是合格的或具有特殊价值的经验。
第五节 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1117 号文中强调,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 1
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分为 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 和 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
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
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
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二、电子招标和投标 2
(一)电子招标
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信息保密要求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文件澄清方式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二)电子投标
运营机构限制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注册登记和验证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递交相关文件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
-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三、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3
(一)电子开标
开标时间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文件解密
-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
- 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六节 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 1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的法律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 2
(一)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二)公开招标
招标工作量较大,所需时间较多,招标费用较高。
(三)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 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 采购人书面推荐。
- 采用第(1)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 采用第(2)项或第(3)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四)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 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竞争性磋商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
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货物×)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程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2)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
(3)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4)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5)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6)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询价
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进行报价。
适用条件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程序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
(七)单一来源采购
指由采购人直接选定1家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为其提供货物或服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八)框架协议采购
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
-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随时申请加入。
主要区别:
(1)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封闭式框架协议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开放式框架协议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随时加入,无需竞争和淘汰。
(2)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允许供应商随时申请加入或退出。
采购程序
(1)拟定采购方案,并按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2)确定采购需求;
(3)发布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
(4)供应商编制及递交响应文件;
(5)评审响应文件并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
(6)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和发出入围通知书;
(7)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8)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与封闭式类似,但允许供应商随时提交加入申请,并在审核通过后动态更新入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