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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一、房产税法

1.1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特殊情况如下:

情形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2 征税对象和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有屋面和围护结构),不包括农村的房产。

1.3 税率

情形税率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1.2%(年税率)
出租非居住房产12%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出租后用途)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4%

提示

注意与增值税(5% 减按 1.5%)、个人所得税(按市场价格出租,减按 10%)相关规定对比记忆。

1.4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1 - 原值减除比例)× 1.2%(年税率)

  • 地上建筑物: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 损耗后的余值(房产原值包含地价)

宗地容积率

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将地上地下视为一个整体,按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税):
用途房产原值确定
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 50%~60% 作为原值
商业及其他用途以房屋原价的 70%~80% 作为原值
  • 独立的地下建筑物按上述比例确定原值后计税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2%(或 4%)

  • 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
  •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

(3)特殊规定

情形计税方式
投资联营——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从价计征(以被投资方为纳税人)
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从租计征
融资租赁——有合同且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自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税
融资租赁——有合同但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税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计入房产原值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更换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免租期产权所有人从价计征
无租使用使用人从价计征(代缴纳)

1.5 税收优惠

部分税收优惠(建议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比记忆)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
  2. 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
  5.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6.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暂免
  7.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等自用的房产,免征
  8.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9.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内免征
  10.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免
  11. 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出售前已使用、出租或出借的,征收
  1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2019.6.1~2025.12.31)
  13.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2019.1.1~2027.12.31)
  14.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2019.1.1~2027.12.31)
  1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2023.1.1~2027.12.31) :::

1.6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月起征的情形:

  •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变化而终止纳税义务的,计算截止到发生变化当月末

次月起征的情形(建议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比记忆):

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
购置存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次月
房开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建造的商品房使用或交付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2)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二、契税法

2.1 纳税义务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2 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2.3 税率

3%~5% 幅度税率。

2.4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税率

情形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受让方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如赠与行为)受赠方、承受方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不相等的)支付差额的一方差额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土地性质改为出让承受方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土地性质不改变承受方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2.5 税收优惠

(1)免征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等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等的
  2.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4.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7. ⭐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8.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承受土地使用权(2021.1.1~2027.12.31)

(2)个人购买住房减征

情形面积税率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 平方米减按 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 平方米减按 1.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 平方米减按 1%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 平方米减按 2%

注意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不适用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减征规定。

(3)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2024.1.1~2027.12.31)

情形规定
企业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 >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免税
事业单位改制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比例 >50%,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税
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税
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税
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税
企业破产——非债权人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税
企业破产——非债权人与原企业超过 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税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承受方缴纳契税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税

(4)其他优惠

  •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
  • ⭐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 ⭐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 1% 的税率计征契税
  • 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 1% 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提示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2.6 征收管理

项目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不再需要办理登记的,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三、土地增值税法

3.1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3.2 征税范围

建议与增值税、契税对比记忆

类别具体规定
征收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③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④赠与(除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满足条件的公益性之外)
⑤抵押期满以房抵债
⑥单位间互换房地产
⑦合作建房后转让的
不征①继承(无收入)
②赠与(直系亲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满足条件的公益性)
③出租(权属未转移)
④代建房行为(权属未转移)
⑤房地产评估增值(权属未改变)
免征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②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
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的 20%
⑤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房源,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的 20%
⑥个人销售住房(暂免

3.3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不超过 50% 的部分30%0
2超过 50%~100% 的部分40%5%
3超过 100%~200% 的部分50%15%
4超过 200% 的部分60%35%

3.4 应税收入

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3.5 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地价款及有关费用(含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管理、销售、财务费用)

情形扣除方式
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 +(地价款及有关费用 + 开发成本)× 5% 以内(超息、罚息不得扣)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或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而没有利息支出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 + 开发成本)× 10% 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非房企)。

提示

  1.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
  2.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需注意题干提示和要求。

(5)房开企业加计扣除(转让新建房)

(地价款及有关费用 + 开发成本)× 20%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转让存量房)

情形扣除方式
能取得评估价格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价 × 成新度折扣率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到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 计算扣除(每满 12 个月计 1 年;超过 1 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视同 1 年)
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

3.6 不同企业类型的可扣除项目汇总

企业类型转让房地产类型可扣除项目
非房开企业转让新建房①地价款及有关费用(含契税)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
房开企业转让新建房①地价款及有关费用(含契税)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开企业转让时的印花税已计入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扣)⑤加计扣除
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有评估价格)①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不含契税,若取得土地时未支付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凭据,此项不得扣除)②评估价格(含契税)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
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无评估价格)①发票所载金额(不含契税)×(1 + 购买至转让年限 × 5%)②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有契税完税证明的直接在本处扣)
各类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①地价款及有关费用(含契税)②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

3.7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计算步骤

  1. 计算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2. 计算扣除项目合计数
  3. 计算增值额 = 不含税收入 - 扣除项目
  4. 计算增值率 = 增值额 ÷ 扣除项目 × 100%
  5. 计算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数

3.8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清算条件

类别情形
应当清算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应当清算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的
应当清算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已竣工验收,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可售建筑面积 ≥85%,或未超过 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 3 年未销售完毕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2)清算时扣除项目的认定

类别规定
据实扣除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扣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可扣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可扣并计算收入
据实扣除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的
据实扣除符合规定的拆迁补偿费
核定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不可扣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
不可扣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不可扣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地价款、开发成本、费用和有关税金
不可扣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

(3)清算时间

满足条件或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

3.9 征收管理

项目规定
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
纳税申报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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