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1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 纳税义务人: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扣缴义务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2 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 | 税率 |
|---|---|
| 市区 | 7% |
| 县、镇 | 5% |
| 其他 | 1% |
1.3 计税依据(增值税、消费税)
计税依据——依法实缴的两税税额
包含:
- 出口产品退还的两税税额
- 被查补的两税税额
- 增值税免抵税额
计税依据——不包含
不包含:
-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不含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仅允许在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 非税款项: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 除两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进口与出口
- 进口不征
- 出口不退
1.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5 税收优惠
(1)免征
-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
-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2)减征
- 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3.1.1~2027.12.31)
(3)新扣减税收优惠
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以下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 20 000 元/户/年为限额(最高可上浮 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3.1.1~2027.12.31):
- 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② 脱贫人口(持规定登记证)
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满足相关条件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9.1.1~2025.12.31)。
【提示】 定额 6 000 元/人/年(最高可上浮 30%)
1.6 征收管理
同增值税、消费税。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1 计算
征免规则
-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免抵要征,留抵要扣
2.2 税收优惠
- ①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 1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 2 个附加
- 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教育费附加
- ③ 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023.1.1~2027.12.31)
三、烟叶税法
3.1 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
3.2 征税范围
烤烟叶、晾晒烟叶。
3.3 税率与计税依据
| 项目 | 内容 |
|---|---|
| 税率 | 20% |
| 计税依据 |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 烟叶收购价款 ×(1 + 10%) |
3.4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价外补贴
- 计算烟叶税:收购价的 10% 价外补贴
- 计算可抵扣进项税: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
3.5 征收管理
| 项目 | 内容 |
|---|---|
| 纳税地点 | 烟叶收购地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收购烟叶的当日 |
| 纳税期限 | 按月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