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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监督管理体制

1.1 基本框架

  •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1.2 出资人职责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3 国家出资企业

  • 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独资企业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4 任免权与兼职限制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 未经同意不得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二、企业改制

2.1 改制类型

  •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2 改制安置方案要求

  • 制定改制方案 → 征求职工意见 → 报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 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应当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 改制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产权登记制度

3.1 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3.2 登记类型

类型适用情形
占有产权登记国家出资企业设立
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资本变动/产权转让/合并分立等
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终止

3.3 管理

  • 产权登记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 采用逐级登记的方式

3.4 年度检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产权登记情况实行年度检查


四、评估管理制度

4.1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12+种)

  •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清算
  • 产权转让/置换
  •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资产转让/置换
  •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接受非货币资产抵债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

4.2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4种情形

①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无偿划转 ②同一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内部无偿划转 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间无偿划转 ④其他经国资委批准

4.3 评估项目管理

管理方式适用范围
核准制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核准)
备案制一般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或其授权的企业备案)

4.4 评估档案保存期限

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五、产权转让

5.1 审核批准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报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转让部分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2 一般流程

  1. 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2. 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
  3. 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 确定受让方:征集到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竞价转让
  5. 竞价:产权转让价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
  6. 结算:转让价款应一次性付清;金额较大的,可分期付款(首期≥30%,全部价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

5.3 非公开协议转让特殊规定

特殊情形下经批准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 涉及国家安全的
  • 涉及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定用途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 无偿划转

  •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 经批准,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为100%国有控股企业的也可无偿划转

六、增资

6.1 一般流程

  1. 制定增资方案
  2. 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投资者
  3. 两个以上投资者→竞价方式
  4. 实施增资

6.2 非公开协议增资

特殊情形下经批准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同产权转让特殊规定)


七、资产转让

7.1 公告期按金额分级

资产转让价格信息公告期
100万元以下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8.1 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 需要审批的情形:总股本≥10亿股→1年累计净转让≥5%;总股本<10亿股→1年累计净转让≥5000万股或≥总股本3%

8.2 公开征集转让

  • 流程:内部决策→报国资委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确定受让方→证券交易所交易
  • 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征集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8.3 非公开协议转让

  • 经批准可以采取,需满足特殊条件
  • 价格参照公开征集转让价格确定

8.4 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 划入方和划出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上市公司可免于要约收购

8.5 间接转让

通过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或采取其他方式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8.6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8.7 可交换公司债券

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8.8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应报国资委备案

8.9 吸收合并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10 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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