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设立
1.1 设立条件
- 合伙人:人数 ≥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有书面合伙协议
- 有认缴或实缴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 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2 设立登记
| 项目 | 内容要点 |
|---|---|
| 登记事项 | 名称、合伙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出资额、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
| 提交材料 | 申请书、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文件、合伙协议;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直接责任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变更登记 | 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歇业 | 歇业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
二、普通合伙企业
2.1 合伙企业财产
- 构成:合伙人出资(认缴的财产)+ 取得收益(未分配利润、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 转让:对内通知;对外约定 → 一致同意(约定 →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出质(法定):须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2.2 事务执行与权利义务
执行形式:共同执行 /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 项目 | 事务执行人 | 非事务执行人 |
|---|---|---|
| 权利 | 对外代表权、异议权、(其他合伙人)撤销委托权、查阅权 | 监督权、撤销委托权、查阅权 |
| 义务 | 报告义务 | — |
| 共同义务 | 交易相对禁止(除约定或一致同意外)、竞业绝对禁止(法定)、损害禁止 | 交易相对禁止(除约定或一致同意外)、竞业绝对禁止(法定)、损害禁止 |
2.3 决议办法与损益分配
决议办法:
- 一般决议: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除有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②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③ 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④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损益分配原则:约定 → 协商 → 实缴出资比例 → 平均
注意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三、债务清偿
3.1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 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先企业后个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
- 对内:追偿(约定 → 协商 → 实缴出资比例 → 平均)
3.2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 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 不足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未购买且不同意转让 → 退伙或削减份额
-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抵销其与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入伙与退伙
4.1 入伙
- 条件:约定 → 一致同意(新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未如实告知企业状况的,新合伙人有权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伙协议)
- 责任:
- 对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定)
- 对内:约定 → 同权同责
4.2 退伙
(1)自愿退伙
| 协议退伙 | 通知退伙 |
|---|---|
| 约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① 约定事由出现 ② 一致同意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约定义务 | 同时满足 3 个条件:① 未约定经营期限 ② 退伙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③ 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2)强制退伙
| 当然退伙 | 除名退伙 |
|---|---|
| ① 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③ 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⑤ 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③ 执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发生协议约定的事由 |
| 生效:实际发生之日 | 生效:接到除名通知之日(对除名有异议的,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
(3)退伙结算与财产继承
- 退伙结算: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财产继承: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或一致同意 → 继承开始日成为普通合伙人;不成立则退还财产份额
- 限制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有限合伙企业);不成立则退还财产份额
提示
有限合伙人可直接继承合伙人资格
五、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责任承担:判断责任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
- 是: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
- 否:责任人和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可按协议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 风险防范:应当同时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保险
六、有限合伙企业
6.1 设立条件
- 合伙人:2 ≤ 人数 ≤ 50;至少 1 个普通合伙人和 1 个有限合伙人
- 仅剩普通合伙人 → 转普通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 解散
- 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2 合伙企业财产(有限合伙人)
- 对外转让 → 提前 30 日通知(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出质:约定 → 可以出质
6.3 事务执行
- 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 8 种情形:
- 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对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选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获取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财务会计账簿
- 利益受到侵害时,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 事务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或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6.4 交易与竞业
- 同本企业交易:约定 → 可以交易
- 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约定 → 可以经营
6.5 损益分配
- 利润: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亏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6.6 入伙与退伙
- 入伙责任:
-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①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②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③ 丧失相关资格 ④ 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提示
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并不当然退伙
- 退伙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6.7 合伙人性质转变
| 转变方向 | 对转换前债务的责任 |
|---|---|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 |
|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无限连带责任 |
七、解散和清算
7.1 解散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期限届满,决定不再经营
- 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日
-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2 清算
| 项目 | 内容 |
|---|---|
| 清算人 |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解散事由出现 15 日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未确定的可申请法院指定 |
| 通知和公告 | 确定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 60 日内公告 |
| 债权申报 | 接到通知 30 日内;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
| 清偿顺序 | 清算费用 → 工资、社保、补偿金 → 税款 → 债务 → 分配剩余财产 |
| 注销登记 | 简易程序(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公示期 20 日届满起 20 日内申请 |
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经批准的注销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异常名录 / 裁定强制清算或宣告破产 → 清算结束日起 30 日内直接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