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概述

1.1 立法宗旨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适用范围

  • 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境外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 主体: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3 适用除外

  • 知识产权正当行使
  • 农业领域合作/联合

1.4 相关市场

类型含义
相关商品市场根据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确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可获取具有竞争关系商品的地域范围
相关时间市场特定时间范围内的竞争约束分析

二、反垄断执法与法律责任

2.1 执法机制

  • 双层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调查措施:询问/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

2.2 约谈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

2.3 经营者承诺制度

事项说明
适用范围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
承诺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具体行为方案
中止调查执法机构认为承诺可以消除影响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终止调查承诺履行完毕、消除影响的,终止调查
恢复调查①未履行承诺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③中止调查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信息作出的

不适用承诺制度

固定或变更价格、限制产量或销量、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承诺制度。


三、民事诉讼

3.1 原告

  •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经营者和消费者
  •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3.2 专家证人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专业人员出庭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3.3 诉讼时效

  • 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中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诉讼时效中断
  • 持续性垄断行为: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最长保护期: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3.4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垄断协议

4.1 横向垄断协议(竞争者之间)

类型内容
固定或变更价格固定或变更商品/服务价格
限制产销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新技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

达成方式

垄断协议包括书面/口头协议和协同行为。利用算法、技术、数据、平台规则等达成垄断协议的,同样适用。

4.2 纵向垄断协议(上下游之间)

类型内容
固定转售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4.3 安全港规则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不适用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销量/分割市场的横向协议)

4.4 豁免条件(6种)

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垄断协议的规定:

  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的
  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前5项豁免条件

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5 协同行为认定

  • 经营者之间的市场行为一致性 + 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 可考虑: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经营者行为一致或差异等

4.6 宽大制度

类型条件
免除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提供重要证据的
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酌情减轻

4.7 行政责任

  • 达成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施的处300万元以下罚款
  • 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处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1 认定依据(7项)

因素说明
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一个经营者≥50%;两个≥2/3;三个≥3/4(其中任何一个<10%的不推定)
控制能力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市场进入难易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互联网特殊因素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数据获取能力、技术能力、平台掌控能力及影响力
其他因素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因素

5.2 滥用行为类型

行为内容
不公平高价销售 / 不公平低价购买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
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
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算法等技术手段滥用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上述行为

5.3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六、经营者集中

6.1 申报标准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

  • 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6.2 豁免申报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集团内部重组)

6.3 审查程序

阶段期限说明
初步审查30日决定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90日(可延长60日作出是否禁止集中的决定

6.4 中止审查情形

①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②出现对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需进一步核实 ③需进一步评估附加限制性条件

6.5 审查因素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 对市场进入的影响
  • 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 对消费者的影响
  • 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6 附加限制性条件

类型内容
结构性条件剥离部分资产/业务
行为性条件开放平台/许可技术/终止协议等
综合性条件结构性 + 行为性

6.7 条件履行监督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督经营者履行附加条件

6.8 行政责任

  • 违法实施集中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资产/限期转让营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罚款
  • 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七、行政性垄断

7.1 行为类型

  • 限定或变相限定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7.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事项说明
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
审查方式自我审查为主
联席会议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审查标准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市场准入/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
例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属于例外情形

7.3 法律责任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返回 CPA-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