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法

1.1 特色与创新

  • 取消逐案审批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 确立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的法律框架

1.2 外商投资界定(4种)

  1.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3 产权保护

  •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 征收/征用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1.4 促进投资

  •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1.5 投资保护机制

  •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以各种形式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

二、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2.1 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

  • 准入前国民待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负面清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禁止类: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 限制类:外国投资者须符合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负面清单之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2.2 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

2.3 合同效力认定

情形合同效力
违反限制投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满足限制性条件的→有效;不满足的→无效
违反禁止投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无效

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3.1 工作机制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3.2 申报范围

  • 军事及军工领域
  • 重要能源、资源、农产品、基础设施、运输、文化、信息技术等领域,且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3.3 审查程序

阶段期限
一般审查30个工作日
特别审查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4 审查决定

  • 通过安全审查
  • 附条件通过
  • 禁止投资

3.5 已实施投资的处理

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已经实施的投资经审查认定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4.1 需遵循的法律和政策

应当遵守中国和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遵循商业原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4.2 核准备案制度

管理部门说明
商务部门对外投资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核准;其他→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

敏感类投资

涉及未建交国家、受制裁国家或涉及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敏感行业的为敏感类投资,须经核准。


五、对外贸易法

5.1 适用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活动

5.2 基本原则

  • 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 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5.3 对外贸易经营者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5.4 国营贸易管理

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仅授权特定企业经营

5.5 自由进出口

  • 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 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5.6 限制进出口

  • 实行许可证管理
  • 限制进出口的情形: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等

六、反倾销

6.1 倾销的概念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向中国出口,对国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6.2 申请

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请

6.3 调查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个月

6.4 终止调查的情形

①申请人撤回申请 ②倾销幅度不足2% ③倾销产品数量可忽略不计 ④损害可忽略不计 ⑤其他

6.5 临时反倾销措施

  • 方式: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其他担保
  • 实施时间:自立案之日起60日后
  • 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9个月

6.6 价格承诺

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调查可以中止或终止

6.7 反倾销税

  • 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
  • 期限:不超过5年(可申请复审延长)
  • 追溯征收:可向前追溯90日

七、反补贴

7.1 补贴的专向性界定

  • 企业专向性:针对特定企业或特定产业
  • 地区专向性:针对特定地区
  • 禁止性补贴:以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

7.2 终止调查的情形

①申请人撤回 ②补贴数额不足1% ③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可忽略不计 ④损害可忽略不计

7.3 临时反补贴措施

  • 方式:临时反补贴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其他担保
  • 实施时间:自立案之日起60日后
  • 期限:不超过4个月

7.4 反补贴税

  • 税率:不超过补贴金额
  • 期限:不超过5年(可申请复审延长)

八、保障措施

8.1 临时保障措施

  • 方式:提高关税
  • 期限:不超过200天

8.2 最终保障措施

  • 方式: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 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8.3 延长条件

  • 有证据证明终止保障措施将导致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 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 含延长期在内总计不超过10年

九、两反一保措施比较

项目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临时措施方式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保函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保函提高关税
临时措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9个月)不超过4个月不超过200天
最终措施期限不超过5年不超过5年不超过4年

十、外汇管理

10.1 外汇定义

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

10.2 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汇收支或经营活动以及境外的外汇活动

10.3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经常项目:贸易/服务/收益等
  • 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卖给银行)
  • 个人年度便利化购汇/结汇额度:等值5万美元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1.1 直接投资

类型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办理资金结汇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办理购汇/汇出

11.2 间接投资

类型说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RQFII)经批准可投资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经批准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十二、外债管理

12.1 基本理论

  •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或人民币计值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债务
  • 实行规模管理

12.2 外保内贷

  • 定义: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担保
  • 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境内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时,由境外担保人代为清偿
  • 管理规定:须向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

十三、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

13.1 汇率制度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3.2 外汇市场分类

类型参与主体
零售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银行柜台市场)
批发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十四、特别提款权

14.1 构成

5种货币组成: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

14.2 人民币权重

12.28%(自2022年8月1日生效)

14.3 性质

  • IMF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
  • 不是货币,也不是对IMF的债权,而是对成员国可自由使用货币的潜在求偿权

← 返回 CPA-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