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1 纳税义务人
| 纳税人类别 | 纳税义务 | 判定标准 |
|---|---|---|
| 居民个人 | 无限纳税义务 | ①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 |
| 非居民个人 | 有限纳税义务 |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在境内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 |
判定顺序
先看 住所标准(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再看 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 183 天)
1.2 征税范围
(1)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指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包括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含稿酬所得)。
(2)经营所得
-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
- ①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 ②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
- ③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转移所有权到股东名下(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
提示
-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5)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的特殊处理:
| 情形 | 税务处理 |
|---|---|
|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 | 征税 |
| 个人转让新三板原始股股票 | 征税 |
|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转让港股 | 暂免征税 |
| 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转让 A 股 | 暂免征税 |
| 个人转让深沪上市公司流通股、新三板非原始股 | 免征 |
|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暂缓征税 |
| 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不征税 |
(6)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
-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 个人取得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的处理:
| 情形 | 税务处理 |
|---|---|
|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年会/座谈会/庆典向外部个人赠送礼品 | 征税(偶然所得) |
| 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 征税(偶然所得) |
| 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 不征税 |
| 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购手机赠话费) | 不征税 |
| 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 | 不征税 |
| 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等 | 不征税 |
1.3 易错易混——所得项目归属
易错易混项目
归属"工资、薪金所得"的:
- ①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 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 ③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
- ④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 ⑤在公司(含关联公司)任职、受雇,且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
- ⑥营销业绩奖励(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费用全额并入当期收入
- ⑦任职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⑧出版社或报社、杂志内部的专业审稿人员取得的审稿收入
- ⑨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 ⑩企业用企业资金为本企业除投资者以外的雇员购买房屋等财产
劳动分红 VS 股份分红:劳动分红属于劳动所得(工资、薪金),股份分红属于资本利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董事费、监事费归属:
| 情形 | 归属 |
|---|---|
| 不在公司任职,担任董事、监事 | 劳务报酬所得 |
| 在公司(含关联公司)任职且同时兼任董事、监事 | 工资、薪金所得 |
营销人员奖励归属:
| 情形 | 归属 |
|---|---|
| 营销人员为非雇员 | 劳务报酬所得 |
| 营销人员为雇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审稿收入归属:
| 情形 | 归属 |
|---|---|
| 外聘审稿人员 | 劳务报酬所得 |
| 出版社或报社、杂志内部专业审稿人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作品所得归属:
| 情形 | 归属 |
|---|---|
| 已出版、发表(图书、报刊形式) | 稿酬所得 |
| 未出版、发表 | 劳务报酬所得 |
| 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拍卖别人的作品手稿或其他财产 | 财产转让所得 |
出租车驾驶员所得归属:
| 情形 | 归属 |
|---|---|
|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个人所有挂靠单位/所有权已转移给驾驶员 | 经营所得 |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 工资、薪金所得 |
企业资金购买房屋等财产的归属:
| 情形 | 归属 |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为本人、家庭成员购买 | 经营所得 |
| 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为本人、家庭成员购买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企业为除投资者以外的雇员购买 | 工资、薪金所得 |
1.4 征税方法
| 征税方法 | 适用情形 |
|---|---|
| 按年计征 |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②经营所得 |
| 按月计征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 按次计征 |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②财产租赁所得;③财产转让所得;④偶然所得;⑤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1.5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有规定除外):
-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③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⑤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税率
2.1 7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年税率表)
适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 1 | 不超过 36,000 元 | 3 | 0 |
| 2 |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 | 10 | 2,520 |
| 3 |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 | 20 | 16,920 |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 | 25 | 31,920 |
| 5 |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 | 30 | 52,920 |
| 6 |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 | 35 | 85,920 |
| 7 | 超过 960,000 元 | 45 | 181,920 |
2.2 7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月税率表)
适用: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 不超过 3,000 元 | 3 | 0 |
| 超过 3,000 元至 12,000 元 | 10 | 210 |
| 超过 12,000 元至 25,000 元 | 20 | 1,410 |
| 超过 25,000 元至 35,000 元 | 25 | 2,660 |
|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 | 30 | 4,410 |
|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 | 35 | 7,160 |
| 超过 80,000 元 | 45 | 15,160 |
2.3 5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经营所得)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 不超过 30,000 元 | 5 | 0 |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 | 10 | 1,500 |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 | 20 | 10,500 |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 | 30 | 40,500 |
| 超过 500,000 元 | 35 | 65,500 |
2.4 3 级预扣率表(劳务报酬预扣预缴)
|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 1 | 不超过 20,000 元 | 20 | 0 |
| 2 | 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 | 30 | 2,000 |
| 3 | 超过 50,000 元 | 40 | 7,000 |
2.5 比例税率
20% 比例税率适用于: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②财产租赁所得;③财产转让所得;④偶然所得
提示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0% 的税率征税
三、税收优惠
3.1 免征(工资、福利类)
- ①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 ②生育妇女取得的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 ③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④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 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⑥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 ⑦按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免征个税
- ⑧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
公积金、社保提示
-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税
- 上述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税
3.2 免征(投资类)
-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2)储蓄存款利息
- (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转让流通股免税,转让限售股纳税)
- (4)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 持股期限 | 税务处理 |
|---|---|
| ≤ 1 个月 | 全额计税 |
| > 1 个月但 ≤ 1 年 | 暂减按 50% 计税 |
| > 1 年 | 免税 |
- (5)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税
3.3 免征(奖金类)
-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学金)
- ②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由符合条件的组织给予奖励,且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 ③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4 免征(涉外类)
- ①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
- 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④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5 免征(其他)
- (1)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2)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4)保险赔款
- (5)个体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 (6)个人中奖所得:
-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 元(含)的,暂免征收;超过 800 元的,全额征税
- 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000 元的暂免征收;超过 10,000 元的,全额征税
- (7)对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6 减征
- (1)个人投资者持有 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3)可以减征个税的情形: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③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1 居民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扣数)-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缴额
累计减除费用 = 5,000 元/月 × 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专项附加扣除 | 扣除标准 |
|---|---|
|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2,000 元/人/月 |
| 子女教育 | 2,000 元/人/月 |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400 元/月;职业技能:3,600 元(领证当年) |
| 赡养老人 | 3,000 元/月(非独生子女需分摊,每人最高不超过 1,500 元/月) |
| 住房贷款利息 | 1,000 元/月(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
| 住房租金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 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1,100 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800 元/月 |
| 大病医疗 | 扣除医保报销后自负累计超 15,000 元的,在 80,000 元内据实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
其他扣除:
| 其他扣除 | 扣除标准 |
|---|---|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4% 的部分,据实扣除 |
| 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险 | 200 元/月(从次月起算) |
提示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 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 60,000 元计算扣除
-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2)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 每次收入 ≤ 4,000 元:预扣预缴税额 =(每次收入 - 800)× 20%
- 每次收入 > 4,000 元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20,000 元:预扣预缴税额 = 每次收入 ×(1 - 20%)× 20%
- 每次收入 > 4,000 元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20,000 元:预扣预缴税额 = 每次收入 ×(1 - 20%)× 预扣率 - 速扣数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 每次收入 ≤ 4,000 元:预扣预缴税额 =(每次收入 - 800)× 20%
- 每次收入 > 4,000 元:预扣预缴税额 = 每次收入 ×(1 - 20%)× 20%
(4)稿酬所得预扣预缴
- 每次收入 ≤ 4,000 元:预扣预缴税额 =(每次收入 - 800)× 70% × 20%
- 每次收入 > 4,000 元:预扣预缴税额 = 每次收入 ×(1 - 20%)× 70% × 20%
4.2 居民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公式一(分级计算):
年应纳税额 = Σ(每一级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对应级数的适用税率)
公式二(速算扣除数法):
年应纳税额 =(全年收入额 - 60,000 元 - 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额计算
全年收入额 = 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80% + 稿酬所得 × 56%(80% × 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80%
外籍个人专项附加扣除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 8 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步:全年应纳税额 VS 累计预缴额,多退少补
4.3 非居民个人
- ①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应纳税额 =(每月收入额 - 5,000)× 月税率表 - 速扣数
- ②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 × 80% × 月税率表 - 速扣数
- ③稿酬所得(按次):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 × 56% × 月税率表 - 速扣数
4.4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 =(年收入 - 年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 5 级超额累进税率 - 速扣数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 无综合所得的特别扣除 |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
| 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 | 40% 准予扣除 |
| 拨缴的职工教育经费 | 以工资、薪金的 2.5% 为限 |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工资 5% 以内据实扣除;业主本人缴纳的: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 5% 以内据实扣除 |
| 研发支出 | 单台设备 10 万元以下直接扣除;10 万元以上折旧扣除 |
| 其他扣除项目 | 不超应纳税所得额 30% 部分的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广宣费、招待费 |
| 不得扣除项目 | 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代其从业人员或他人负担的税款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基本与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相同,但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全部算作家庭开销,不得扣除
承包承租 =(年收入 - 必要费用)× 5 级超额累进税率 - 速扣数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2023.1.1~2027.12.31)
减免税额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50%
- 个体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可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
4.5 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月)收入 ≤ 4,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 800 元
- 每次(月)收入 > 4,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 - 20%)
提示
财产租赁所得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6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20%
4.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20%
五、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5.1 基本规定
- ①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 ②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③境外少缴了要补税,境外多缴了可在 5 年内抵扣
5.2 抵免限额计算
| 步骤 | 综合所得 | 经营所得 | 其他分类所得 |
|---|---|---|---|
|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额 | 计算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计算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 第二步:分国计算抵免限额 | 应纳税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收入额 ÷ 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 应纳税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境内、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 分国计算分类或分项的抵免限额 |
| 第三步:分国别确定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 — | — |
5.3 可抵免与不得抵免
- 可抵免的情况:饶让抵免
- 不得抵免的情况:
- ①错缴、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②按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 ③因少缴、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 ④从境外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⑤在我国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部分)
6.1 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
- ①全年一次性奖金 ÷ 12,按其商数依照 7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月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②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税率 - 速扣数
提示
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选择不并入
非居民个人:1 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按 6 个月分摊计税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 = [(数月奖金收入额 ÷ 6)× 月税率表 - 速扣数]× 6
6.2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 ①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免税
- ②一次性补偿收入: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税
- 超过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 7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
6.3 个人提前退休(真退休)
应纳税额 = {[(一次性补贴收入 ÷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 - 速扣数}× 实际年度数
理解
相当于一次取得多年工资,每年正常计税,之后税额加总
6.4 内部退养(假退休)
- ①第一步:一次性补偿收入 ÷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数 + 当月工资 - 5,000,对应月税率表查找税率 1、速扣数 1
- ②第二步:当月工资扣除 5,000 后的余额,对应月税率表查找税率 2、速扣数 2,模拟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税
- ③第三步:应纳税额 = [(一次性补偿收入 + 当月工资 - 5,000)× 税率 1 - 速扣数 1]- [(当月工资 - 5,000)× 税率 2 - 速扣数 2]
6.5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政策)
| 环节 | 税务处理 |
|---|---|
| 缴费环节 | 按照 12,000 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 投资环节 |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领取环节 |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 3%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
6.6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 ①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 7 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 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 - 速扣数
6.7 居民换购住房退税政策
政策时间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退税金额 = 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退税金额 =(新购住房金额 ÷ 现住房转让金额)× 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8 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一般扣除规定)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 捐赠渠道 | 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 捐赠额确定 | 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额;股权、房产——原值;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 |
| 扣除比例 | 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
| 多项捐赠 | 同时发生按 30% 扣除和全额扣除的,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
居民个人捐赠扣除方式:
| 所得类型 | 具体项目 | 扣除方式 |
|---|---|---|
| 综合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可选择预扣预缴时扣除或汇算清缴时扣除 |
| 综合所得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汇算清缴时扣除 |
| 经营所得 | 个体户 | 可选择预扣预缴时扣除或汇算清缴时扣除 |
| 经营所得 | 个独、合伙企业 | 按比例分配后,与个人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扣除 |
| 经营所得 | 核定征收的 | 不得扣除 |
| 分类所得 | — | 可在捐赠当月扣除;有多项多次的,先在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
非居民个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据实扣除,扣除不完的部分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2)全额扣除(特殊扣除规定)
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大部分需通过非营利机构和国家机关):
-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 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 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用于研发的捐赠
- 对其他特定事项和特定公益组织的捐赠
6.9 无住所个人
居住天数 VS 工作天数:
| 类别 | 作用 | 具体规定 |
|---|---|---|
| 居住天数 | 判定身份 | 计入:在境内停留当天满 24h 的;不计入:不满 24h 的 |
| 工作天数 | 计算税额 | 在境内停留不满 24h 的,按 0.5 天算;工作天数 = 实际天数 + 休假天数 + 培训天数 |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非高管):
| 累计居住天数 | 身份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 |
|---|---|---|---|---|
| < 90 天 | 非居民 | 境内、外总工资 × 境内支付占比 × 境内工作天数占比 | 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90~183 天 | 非居民 | 境内、外总工资 × 境内工作天数占比 | 境内、外总工资 × 境内工作天数占比 | 不在我国纳税 |
| 满 183 天(连续未满 6 年) | 居民 | 境内、外总工资 ×(1 - 境外支付占比 × 境外工作天数占比) | 同左 | 免税 |
| 满 183 天(连续满 6 年) | 居民 | 境内、外工资总额 | 境内、外工资总额 | 在我国纳税 |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高管):
| 累计居住天数 | 身份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 |
|---|---|---|---|---|
| < 90 天 | 非居民 | 境内、外总工资 ×(1 - 境外支付占比 × 境外工作天数占比) | 免税 | 不在我国纳税 |
| 90~183 天 | 非居民 | 境内、外总工资 ×(1 - 境外支付占比 × 境外工作天数占比) | 同左 | 不在我国纳税 |
| 满 183 天(连续未满 6 年) | 居民 | 境内、外总工资 ×(1 - 境外支付占比 × 境外工作天数占比) | 同左 | 免税 |
| 满 183 天(连续满 6 年) | 居民 | 境内、外工资总额 | 境内、外工资总额 | 在我国纳税 |
6.10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 类别:劳务报酬
- 计算:将 [不含增值税收入 ×(1 - 20%)×(1 - 25%)- 附加税费]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 展业成本按收入额的 25% 计算
七、征收管理
7.1 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④取得境外所得
-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⑦其他情形
7.2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 项目 | 内容 |
|---|---|
| 扣缴义务人 |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
| 范围 | 除经营所得外的其他所得 |
| 时间 | 预扣、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 |
| 手续费 | 年付 2%(不含查补或补缴的税款) |
7.3 年度汇算清缴
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 ①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0,000 元的
- ②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 ③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符合退税条件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 ①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 ②汇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 120,000 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 400 元的
办理时间:汇算年度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提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 3 月 1 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办理方式(自主选择):
- ①自行办理
- ②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
- ③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需签订授权书)
办理渠道:网络办税(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邮寄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