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本章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系统阐述了评估专业人员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深入探讨了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包括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处理与委托人、同行关系的准则,并明确了保密、禁止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范。第二节则从法律层面,清晰界定了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详细列举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对应的法律后果,并对责任的免除情形作了说明。本章内容是评估师执业的“护栏”与“底线”,是防范执业风险、维护行业公信力的根本保障。
第一节 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一、基本要求
- 诚实守信:职业道德的首要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在所有职业和业务关系中都应坦诚、正直。
- 勤勉尽责:要求严格执行评估准则,以追求结论的客观公正为目标,不得敷衍了事。禁止的行为包括:
- 在报告中滥用免责声明。
- 不当利用第三方的工作或承诺函。
- 使用不合理的假设来规避责任。
- 滥用专业判断。
- 谨慎从业:要求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和专业怀疑精神,重视风险识别与防范。
- 独立、客观、公正:
- 独立性:是评估的核心原则。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不受委托人及其他相关方的不当影响。
- 客观性: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保证信息质量,并对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
- 公正性:要求保持职业中立,公平对待各方利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二、专业能力要求
- 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胜任所执行评估业务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 在承接业务前,应客观判断自身能力,确信能够胜任。
- 若能力不足,不得承接业务,除非能采取有效措施(如联合执业、外聘专家、自身学习)弥补,并需向客户披露相关情况。
- 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三、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同行的关系
- 与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 回避原则:当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或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 履行合同:应严格按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评估业务。
- 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如回扣、好处费等。
- 与同行的关系:
- 保持良好工作关系:在合作或业务衔接中,应相互尊重,专业沟通,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合理协调或如实披露。
- 禁止贬损诋毁: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他评估机构或人员进行贬损或诋毁。
四、职业行为规范
- 禁止不正当竞争:
- 不得采用欺诈(如虚假宣传)、利诱(如承诺结果、支付回扣)或胁迫(如利用行政力量强拉业务)等手段招揽业务。
- 不得以恶性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业务技能、耗时、风险和责任等因素。
- 保密原则:
- 评估机构应建立保密制度,评估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 除法律规定或委托人授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
- 禁止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或非经济利益。
- 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 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业务,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不得出具或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 概念: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 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主要法律规定:
- 《资产评估法》 对评估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遗漏报告、未经登记从业、不正当竞争、违规签署报告等行为,规定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停止从业等处罚。
- 《企业国有资产法》 对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公司法》 对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
- 《证券法》 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机构未备案、违规买卖股票、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乃至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
二、民事责任
- 概念:指因违反民事义务(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赔偿损失。
- 责任构成要件(过错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 诉讼时效:
- 一般时效: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 最长保护期: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 主要法律规定:
- 《资产评估法》 规定,评估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委托人等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追偿。
- 《公司法》 规定,评估机构因出具不实评估结果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 《证券法》 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三、刑事责任
- 概念:指因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应由司法机关追究的法律责任,其后果是接受刑法处罚。
- 追诉时效: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追诉时效一般为五年。
- 若情节特别严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 主要相关罪名: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指中介组织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单位犯罪:若评估机构作为单位犯罪,将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 在出现特定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主要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诉讼(追诉)时效、自首立功、有效补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