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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评估基本事项

本章是资产评估实务操作的纲领性内容,系统阐述了构成一项评估业务的六大核心要素。从界定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权利与义务开始,到明确评估目的以统领全局,再到具体划定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在此基础上,深入辨析了不同价值类型的内涵与选择,并详细讲解了作为评估结论基石的各类评估假设。最后,明确了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这两个关键时点的概念、作用及其法律意义。准确理解和定义这六大基本事项,是确保评估工作方向正确、逻辑严密、结论可靠的根本前提。


第一节 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

一、评估委托人

  • 概念:指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多个主体。
  • 权利
    1. 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有权要求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3. 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结论、程序等进行解释。
    4. 有权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投诉、举报评估机构或人员的违法行为。
  • 义务
    1. 不得非法干预评估行为和结果,不得唆使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2. 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或收受回扣。
    3. 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 应当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不得滥用。
    5. 应当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工作条件。

二、产权持有人(被评估单位)

  • 概念:指评估对象的产权所有者。
  • 与委托人的关系:产权持有人与委托人不一定是同一主体。例如,在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中,委托人是国有企业,而产权持有人是被收购的非国有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委托人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评估工作。

三、报告使用人

  • 概念: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在评估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有权使用评估报告的当事人。
  • 关键点
    1. 除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报告使用人。
    2. 获得评估报告的当事人并不当然成为报告使用人。
    3. 评估报告中应当明确披露报告使用人。
  • 权利与义务:报告使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报告,若超出范围使用,评估机构及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资产评估目的

一、概念与作用

  • 概念:指评估结论的具体用途,由委托人计划实施的经济行为决定。
  • 作用:评估目的是决定和制约评估工作全局的根本因素。它直接影响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范围的界定、价值类型的选择以及评估假设的设定。

二、常见的资产评估目的

  1. 转让目的:为资产的收购、出售、置换、以非货币资产偿债等转让行为提供定价参考。这是最常见的评估目的。
  2. 抵(质)押目的
    • 设定抵(质)押权:为金融机构确定授信额度提供价值参考。
    • 实现抵(质)押权:在借款人违约时,为处置抵(质)押物提供变现价值参考。
    • 价值动态管理:在贷款存续期内,监控抵(质)押物价值变化,以防范风险。
  3. 公司设立、增资目的
    • 非货币资产出资:为确定非货币资产(如实物、知识产权)的出资价值提供参考,防止高估或低估。
    • 增资扩股:评估被增资企业的股权价值,作为确定新老股东股权比例的依据。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评估被购买资产的价值,为确定资产购买价格和股票发行方案提供参考。
  4. 企业改建目的: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建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价值。
  5. 财务报告目的:为会计计量和财务报表编制提供价值参考。主要包括:
    •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并确认商誉。
    • 资产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或资产组,以及商誉等,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 公允价值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按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资产进行评估。
  6. 税收目的
    • 为确定非货币资产投资、流转等环节的计税价值或税基提供参考。
    • 为税务机关处置抵税财物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
  7. 司法目的
    • 司法审判:为刑事案件量刑、民事诉讼中确定诉讼标的价值或侵权损害赔偿额提供参考。
    • 民事判决执行:为法院确定拟拍卖、变卖的执行标的物的处置参考价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节 资产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资产评估对象

  • 概念:也称评估客体或评估标的,指评估活动所指向的具体资产或权益。
  • 主要类型
    1. 单项资产: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的资产,如机器设备、建筑物、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
    2. 资产组合(资产组):指由多项资产为实现特定功能组成的有机整体。例如,用于减值测试的资产组(CGU),或用于交易的某个业务板块。
    3. 整体企业:通常指公司制企业的价值,具体可分为三种评估对象:
      • 企业整体价值:全体股东和债权人投入资本所共同产生的价值。
      •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全体股东对净资产的所有权价值。
      •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企业部分股东所拥有的权益价值。

二、资产评估范围

  • 概念:对评估对象所进行的详细描述,用以界定其物理边界和权益边界。
  • 范围的确定
    • 单项资产:需明确其具体构成。如机器设备,评估范围应明确是否包含附件、基础、安装工程等。
    • 资产组合:评估范围一般是组成该资产组合的全部资产;若评估对象是资产组合的“权益”,则评估范围是相关的全部资产与负债。
    • 整体企业:评估范围通常包括被评估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既包括表内资产,也包括表外资产(如商誉)。

第四节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一、概念与作用

  • 概念: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
  • 作用:明确价值类型是清晰表达评估结论、避免报告使用人误用的关键,同时也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

二、种类

  • 市场价值:在公开市场上,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于评估基准日进行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这是最常用、最基础的价值类型。
  • 投资价值: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它考虑了特定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协同效应或其特殊偏好。
  • 在用价值: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或资产组的一个组成部分,按其正在使用的方式和程度,衡量其对所属整体价值贡献的估计数额。
  • 清算价值: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这是一种“退出价”,且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退出。
  • 残余价值:指将一项资产(如机器设备)拆解成零部件进行变现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用于估算资产报废后的“拆整卖零”价值。
  • 其他价值类型:如会计准则中定义的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三、价值类型的选择

  • 影响因素评估目的是根本影响因素,同时还需考虑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评估假设等。
  • 选择原则
    • 市场价值:适用于正常的交易目的,不考虑特定交易方因素。
    • 投资价值:适用于存在特定投资者和潜在协同效应的并购等业务。
    • 在用价值:适用于资产减值测试中,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比较,以确定可收回金额。
    • 清算价值:适用于破产、强制执行等被迫出售资产的情形。
    • 残余价值:适用于资产无法整体使用,需拆零变现的情形。

第五节 资产评估假设

一、概念

  • 资产评估假设是依据现有信息,对评估所依托的事实或前提条件作出的合乎情理的推断或假定,是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

二、常见分类

  1. 前提性假设:关于交易条件和对象存续状态的假设。如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清算假设等。
  2. 外部环境假设:关于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法律环境等外部条件的假设。
  3. 评估具体假设:针对评估对象特点所作出的具体假定,如企业经营方式、管理团队稳定性、关联交易定价等。

三、主要资产评估假设的内涵

  • 交易假设:最基本的假设,假定所有评估对象都已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据此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 公开市场假设:假定资产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买卖双方地位平等、信息充分、行为理性自愿。
  • 持续经营假设:针对企业或业务资产组等经营主体,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未来会持续下去,不会中止或清算。
  • 清算假设: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对,假定经营主体将停止经营并处置其资产。可分为有序清算(所有者自主实施)和强制清算(外部力量介入,如法院破产)。
  • 原地使用假设:假定资产在原来的安装地点继续使用。
  • 移地使用假设:假定资产将被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使用。
  • 最高最佳使用假设:假定资产以法律允许、技术可能、财务可行的前提下,能实现其最高价值的用途进行评估。
  • 现状利用假设:假定资产按照其目前的利用状态和方式进行评估,该方式可能不是最高最佳使用方式。

第六节 资产评估基准日与报告日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

  • 概念:指评估结论所对应的特定时间点。
  • 作用
    1. 明确评估结论的时点性:评估值是评估基准日这一天的价值。
    2. 确定评估报告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 选择:由委托人负责确定,评估师可提供专业建议。企业价值评估一般选择会计期末,其他评估应尽量与经济行为实施日接近。

二、资产评估报告日

  • 概念:指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通常也就是评估报告的签发日期。
  • 法律意义
    • 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期后事项),评估机构有义务了解和披露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 评估报告日之后,评估机构不再负有对资产重大变化进行了解和披露的义务。
  • 期后事项的处理:对于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评估师应在报告中披露并提醒使用者注意;若事项影响巨大,足以颠覆评估结论,应建议委托人更改评估基准日,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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