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准则
本章全面介绍了规范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框架与执业标准。内容从宏观的法律体系入手,逐级剖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四个层面。核心部分详细解读了《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程序等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我国资产评估管理所特有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相结合的三位一体模式。同时,本章还专门讲解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特殊规定、管理方式及核心要求。最后,系统梳理了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其构成、制定机制及主要内容,为理解评估实践的具体操作规范提供了指引。
第一节 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概述
我国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系统,由高到低主要包括四个层面:
- 法律
-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最高层级的文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它是整个行业的基本法,确立了资产评估活动的基本原则、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 行政法规
- 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这些法规通常针对特定领域或事项作出规定,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是落实《资产评估法》的重要配套文件。
- 财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和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行业监管和执业行为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 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 指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主要包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及在此框架下制定的各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构成了对会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约束和指导的规范体系。
第二节 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调整范围
- 核心行为:《资产评估法》调整的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 评估主体:法律明确了评估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而非委托人。
- 评估对象:涵盖了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及经济权益。
二、评估业务类型
- 自愿评估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评估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特点:委托行为出于自愿;评估报告可由评估师或其他具备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签署。
- 法定评估
- 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评估。
- 特点:
- 具有强制性。
- 必须由评估机构承办,且至少由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签名。
-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更长,不少于30年(自愿评估为不少于15年)。
三、评估专业人员
- 概念:包括评估师(通过国家资格考试)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 从业要求:必须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业。
- 权利:包括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资料、拒绝非法干预、依法签署评估报告等。
- 义务:包括诚实守信、遵守准则、履行调查职责、完成继续教育、保密、回避利害关系等。
- 禁止行为:包括私自接受委托、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揽业务、签署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等。
四、评估机构
- 组织形式:依法采用合伙(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 设立条件:对评估师数量有明确要求。合伙形式需有2名以上评估师;公司形式需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
- 设立程序: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30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无需行政审批。
- 权利:当委托人拒绝提供资料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时,有权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
- 责任: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恶性竞争、不得受理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对本机构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建立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如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等。
五、评估程序
- 委托:委托人依法选择评估机构,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 承办:评估机构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业务(法定评估须为两名以上评估师)。
- 调查: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等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
- 估算: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分析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形成评估结论。
- 报告:编制评估报告,经内部审核后,由承办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 归档: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法定评估业务不少于30年。
六、评估行业协会
- 性质:是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属于社团法人。
- 职责:
- 制定并实施会员自律管理办法。
- 依据基本准则,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 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 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受理投诉、举报和申诉,调解执业纠纷。
- 检查会员执业质量和风险防范机制。
七、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 职责:
-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如财政部)负责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 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履职要求:不得违法限制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与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存在人员或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第三节 资产评估管理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 行政管理:由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等政府机构实施。侧重于宏观的、方向性的指导,如制定基本准则、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 行业自律管理: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地方协会实施。侧重于具体的、运行层面的管理,如制定执业准则、组织后续教育、进行日常的执业质量检查、对会员进行奖惩等。
- 机构自主管理:由各评估机构内部实施。侧重于微观的、内部的风险和质量控制,包括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对本机构的执业行为和报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四节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一、基本概念与目的
- 国有资产: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
- 管理目的: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
- 核准制
- 适用情形:针对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事项。
- 含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并出具核准文件。
- 备案制
- 适用情形: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事项。
- 含义:评估报告报送给有备案权限的部门(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批准的企业集团)进行管理。备案制度体现了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原则。
三、评估结果的使用要求
- 作价参考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是相关经济行为中确定交易价格的作价参考依据。
- 90%规则:
-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 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若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需重新报批。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需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 非公开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项目审核依据
-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与评审,均以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为核心依据。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用、评估程序的履行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等。
第五节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
一、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框架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截至2022年末共有32项准则。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1项):由财政部制定,是评估人员执行所有评估业务都应共同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制定其他准则的依据。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30项):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用于指导具体执业行为,包括:
- 具体准则:如《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不动产评估》等。
- 评估指南: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等。
- 指导意见:如《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1项):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对评估人员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进行规范。
二、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机制
- 制定主体:财政部负责制定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 制定程序:通常包括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审议和发布等环节。
- 更新机制:已初步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执业和监管需求,不定期对准则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准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