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体系与金融政策
- 目录
第一节 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体系
- 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 我国现代金融体系主要包括:
- 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体系
- 金融组织体系
- 金融市场体系 2023年3月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
- 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按照该方案,机构改革完成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主要承担金融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中央金融委员会
- 职责: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 (一)中央银行概述
- 三大职能
- 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权,是一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中央银行还负责调控货币供应量,并维护币值的稳定。
- 银行的银行: 保管银行存款准备金,充当银行最后贷款人,组织银行间支付清算。
- 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管理黄金和外汇、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以及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国际会议、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以及代表政府签订金融协议。
- 与一般的银行相比,中央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 (1)不以营利为目的;
- (2)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一般不与工商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只与政府和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
- (3)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4)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 (5)组织、参与和管理支付清算。
- 三大职能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
- 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 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 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 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 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 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 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 经理国库。
- 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 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 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 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 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 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 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 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统一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 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 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依法审查批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更,依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
- 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
- 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要求组织实施。
- 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 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 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一)资本市场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监管职责
- 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 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 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 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 监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的证券市场行为。
- 按分工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 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 监管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制定有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执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监管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监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 监管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 与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管理和持续监管。
- 负责证券期货基金业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科技应用和安全等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检查、处置。
- 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组织风险监测分析,依法处置或协调推动处置证券期货基金市场风险。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指导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 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 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 金融机构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一)商业银行
- 1. 特性与职能(1)含义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业务为主要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是能够提供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营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3)利润来源 存贷利差、中间业务收费和自营资金业务。 (4)职能
- 信用中介(最基本的功能) 将闲散货币转化为资本,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
- 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借助本票、汇票、支票等各类支付工具,将客户存款资金转移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存款转移的业务活动。
- 信用创造 商业银行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从而增加银行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
- 金融服务 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 2. 我国的商业银行
- (1)定义 商业银行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2)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信用中介 ① 吸收公众存款; ②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⑤ 发行金融债券; ⑧ 从事同业拆借; ⑩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支付中介 ④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金融服务 ③ 办理国内外结算; ⑥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⑪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⑫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⑬ 提供保管箱服务。
- 自营业务 ⑦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⑨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⑭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4)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事项
- 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6)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7)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8)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0)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3.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1)新增内容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与实体经济结构和融资需求相适应、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 (2)各类型银行的功能
- 国有大型银行 作为国民经济的金融支柱,带头落实国家战略和宏观调控要求。
- 股份制银行 体制灵活、激励充足、历史包袱小,重点培育特色领域与专长业务。
- 城市商业银行 可将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深耕城区基层小微市场。
-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坚持支农支小的服务“三农”能力,持续支持乡村振兴。 (3)体系内容
-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主导地位) 上市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入选全球前十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 民营银行(重要补充) 我国现有民营银行19家,聚焦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金融服务薄弱环节。
- 村镇银行 由主发起人与各类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主发起人最低持股比例为15%。 主要设立在县域,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市场服务,解决部分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更加贴近“三农”和小微企业。
- 外资银行 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等。目前,我国有外资法人银行42家。
(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定义 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 新增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 2.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 定义 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新增内容
-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信托公司
- (1)定义 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 (2)信托业务 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服务实质是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受益人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处分。
- (3)新增内容
-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
- 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 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
- 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
- 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 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 信托业务可分为三大类: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共计25个业务品种。
-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
- 4. 财务公司
- (1)定义 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企业集团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 (3)外资财务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外资财务公司,适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5. 金融租赁公司
- (1)定义 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融资租赁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 (3)适用范围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售后回租业务 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 (5)可经营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 融资租赁业务;
-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 同业拆借;
- 向金融机构借款;
- 境外借款;
-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 经济咨询。
- (6)扩展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 发行债券;
- 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资产证券化;
-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
1.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及业务特点
- (1)性质 政策性银行具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属性,是政府实施特定战略或弥补市场失灵做出的制度设计和策略选择。通过银行的杠杆化运作,将有限的政府资金放大,投向政府需要支持的特定领域,以解决政府投资总量不足、时间错配等问题。 概括地说,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财政职能的延伸、战略支撑的手段,是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业务特点
- 经营目标突出社会性:政策性银行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同时兼顾自身经营效益。
- 业务范围的特定性:业务范围限定在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较强的领域。
- 金融服务的优惠性:以批发业务为主,贷款期限较长,利率等办贷条件相对优惠。
- 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通过制度性安排,保障政策性银行有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 监管政策的差异性:监管主体可能是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 法律保障的完备性:通常针对政策性银行专门立法,立法先行,甚至一行一法。
2. 开发性金融的基本内涵
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 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宗旨 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实现服务国家战略与自身发展的有机统一。
- 以国家信用为依托 通过市场化发债,将商业银行储蓄资金和社会零散资金转化为集中长期大额资金,支持国家建设。
- 以保本微利为经营原则 不追求机构利益最大化,严格管控风险,兼顾一定的收益目标,实现整体财务平衡。
- 以中长期投融资为载体 发挥专业优势,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共同支持项目发展。
3.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
- 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支持进出口贸易的融资需求。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专注于农业政策性贷款业务,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证券和保险类金融机构体系
(一)证券类机构
- 1. 证券交易场所
- (1)分类 证券交易场所包括:
证券交易所
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有3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我国第一家公司制交易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2)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 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 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 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 对会员进行监管;
- 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监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
- 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能。
- (1)分类 证券交易场所包括:
- 2. 期货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 (1)设立 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 会员制: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 公司制: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 (2)我国期货交易所 我国有5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广州期货交易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发起设立,面向国际市场参与者,履行期货市场自律管理职能。
- (1)设立 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 3. 证券公司
- (1)定义 证券公司是重要的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2)经营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 证券经纪;
- 证券投资咨询;
-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证券承销与保荐;
- 证券融资融券;
- 证券做市交易;
- 证券自营;
- 其他证券业务。
- (3)禁止性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 4.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
- 5.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
- 6. 基金管理公司
-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二)保险类机构
- 1. 保险公司
- 定义 保险公司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金融机构。
- (1)业务范围 ① 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② 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③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④ 再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 相关规定: 在我国,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 (2)互联网保险 1)定义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2)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①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② 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 ③ 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 (3)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资金运用形式包括: ① 银行存款; ②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 投资不动产; ④ 投资股权;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政府支持政策: 1)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2)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3)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 2. 保险中介机构
-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分类: 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三节 金融市场体系
一、金融市场及其分类
- (一)金融市场的定义
定义
与产品市场不同,金融市场是要素市场的一种。金融市场是创造和交易金融资产的市场,是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和交易机制的总和。
金融市场的五大功能
- 资金融通: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实现货币资金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转移,促进资本形成;
- 价格发现: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决定交易资产的价格,并引导资金在不同金融资产之间进行配置;
- 提供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场所和机制;
- 风险管理:
- 实体经济部门或投资者可以通过保险、对冲交易等方式管理、防范和化解经济活动中隐含的风险;
- 金融市场还具有将有形资产产生的风险在资金供求双方之间重新配置的功能;
- 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在一个有效市场中,价格反映了所有市场参与者所能搜集到的信息的总和。
- (二)金融市场的分类
- 按照期限
- 货币市场:期限在一年以内,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资金融通和借贷的市场;
- 资本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资金融通和借贷的市场。
- 按照交易工具
- 债券市场:交易债务工具的市场;交易债务工具和优先股的市场统称为固定收入市场;
- 权益市场/股票市场:交易权益工具的市场;不包括优先股的股票市场称为普通股票市场。
- 按照进入市场的时间
- 一级市场:发行金融资产的市场;
- 二级市场:在投资者之间进行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
- 按交易方式不同
- 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以交易方式为依据进行划分。
- 按交易对象分
- 主板市场:大型成熟公司的股票市场;
- 二板市场:中小型公司、新兴企业的市场,重点是高新技术企业。
- 按照期限
二、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
- (一)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主体: 机构投资者。
货币市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一方面满足资金需求者的短期资金需要;
另一方面为资金充裕者的闲置资金提供盈利机会。
货币市场包括: 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票据市场等。
(1) 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①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③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2) 回购市场- 回购市场: 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
- 回购协议: 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购买商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再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售证券的协议。 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大多为国债)为抵押品的短期融资活动。在回购交易中,证券持有者通过出售证券融入资金,而证券购买者通过买入证券融出资金。
- 回购交易的类型:
- 先出售证券、后购回证券称为正回购;
- 先购入证券、后出售证券则为逆回购。
(3) 票据市场 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票据市场参与者包括: 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 n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指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的机构。
-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 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票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票据交易包括: 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① 转贴现: 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② 质押式回购: 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③ 买断式回购: 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 (二)资本市场
- 资本市场功能:
- (1) 融资功能: 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增资发行、配股、发行优先股或是可转债等形式,可以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
- (2) 价格发现功能: 通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使金融市场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和金融资产风险水平,以此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
- (1) 股票市场
股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股票发行制度:
- 一是注册制,二是核准制。
- 注册制是比核准制更加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从国际上看,成熟市场普遍实行注册制。注册制的基本内涵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注册制架构:
证监会从实际出发,初步建立了“一个核心、两个环节、三项市场化安排”的注册制架构:
- “一个核心”: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两个环节”: 将审核注册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 “三项市场化安排”: ① 设立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 ② 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 ③ 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机制。
股票发行的类型:
股票发行的类型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简称“IPO”)和上市公司增资发行两种。
《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的股票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主要方式)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2) 债券市场
债券: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以有一定格式的票面形式来表现。
债券特征:
- 偿还性;
- 流动性;
- 安全性;
- 收益性。
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等。
- 政府债券:
- 国债:
- 内债: 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不仅为国民经济发展筹集了建设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各类投资者投资国债的需要,有利于活跃和稳定金融市场,保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不可流通的储蓄国债。
- 外债: 指向国外投资者发行的债券。
- 地方政府债券:
- 一般债券: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 专项债券: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预算法》规定: ①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 ②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国债:
- 金融债券: 包括国开行金融债、政策性债金融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资本混合债、证券公司债券、同业存单等。
- 公司信用类债券: 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 资本市场功能:
- (三)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定义:
外汇市场是进行外汇买卖的交易场所,它是由外汇需求者、外汇供给者及买卖中介机构组成的外汇买卖场所或网络。
我国境内外汇市场分类:
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区分为:
- 银行间外汇市场
- 银行柜台外汇市场
- (四)黄金市场
含义: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两种属性。
我国黄金市场体系:
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下结构:
- 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集中统一的一级市场为核心;
- 竞争有序的二级市场为主体;
- 多元的衍生品市场为支撑的多层次、全功能的黄金市场体系。
个人投资黄金方式:
- 实物黄金和黄金制品: 个人可以在黄金零售市场上购买。
- 黄金投资: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1) 上海黄金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于2002年10月正式运行。 (2)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黄金期权,与黄金期货一起帮助黄金产业链企业提高风险管理灵活性,完善黄金价格形成机制。 (3)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黄金交易包括黄金积存、黄金定投等。
- (五)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定义:
期货市场是买卖期货的市场。
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1) 合约标准化: 期货交易以标准化合约为基础。
(2) 交易集中化: 交易在期货交易所集中进行。
(3) 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 投资者既可买入,也可卖出;通过对冲机制降低风险。
(4) 杠杆机制: 通过保证金制度实现以小博大。
(5)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清算投资者盈亏,确保市场风险可控。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及其交易品种:
我国目前主要期货交易所包括: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广州期货交易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金融政策
- 金融政策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逐步建立健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金融宏观调控有力有效,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双支柱”调控框架: “双支柱”调控框架是对以货币政策为核心的传统金融调控框架的完善。通过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将保持价格稳定与维护金融稳定两大目标有机结合,在以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 提升宏观调控有效性;
-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货币政策是总量工具:
货币政策作为总量工具,用于调节货币供应总量,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
我国结构性货币政策实践的主要做法: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 聚焦重点: 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 合理适度: 保持政策力度适当,不造成过度干预;
- 有进有退: 根据经济形势灵活调整政策力度和范围。
定位: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常规总量工具的有益补充。
方式:
通过内嵌激励机制,以市场化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并注重防范道德风险。
提升货币政策透明度: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努力健全以下机制:
- 可置信: 政策内容真实可信;
- 常态化: 保持政策沟通的持续性;
- 制度化: 建立规范化的政策沟通流程。
目标:
做好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增强市场对政策的理解和信心。
一、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采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货币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货币政策最终目标
-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 货币政策工具
-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 (一)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分为:最终目标和中介目标。 1. 最终目标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包括以下四大目标:
- 物价稳定
- 充分就业
- 经济增长
- 国际收支平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 中介目标(1)存在原因: 为了实现最终目标,中央银行必须选择与最终目标关系密切、可直接调控、并在短期内可以度量的金融指标作为中介性指标,以实现对最终目标的调节和控制。 (2)选择标准: ① 相关性: 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有明显的经济相关和统计相关性质; ② 可控性: 对货币政策工具反应灵敏; ③ 可得性: 能够迅速获得可供分析研究的数据资料; ④ 可测性: 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计量和测算,并能区分政策效果和非政策效果。 (3)分类:
- 数量指标: 指将能够影响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各种可以直接控制的数量作为中介目标,如信贷规模、货币供应量;
- 价格指标: 指将能够影响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反映资金价格的指标作为中介目标,如利率、汇率。 我国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M2); 货币政策重要参考指标:社会融资规模指标。 (4)货币供应量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 根据货币涵盖范围的大小和流动性的差别,货币供应量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 M0-流通中的现金: 指流通于银行体系以外的现钞,即居民和企业手中的现钞,流动性最强,具有最强的购买力;
- M1-狭义货币: 流通中的现金(M0)+银行的活期存款,代表一国经济中的现实购买力,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着最广泛和最直接的影响;
- M2-广义货币: M1+定期存款+储蓄存款,M2-M1部分为准货币,M2包括了一切可能成为现实购买力的货币形式。 2)中国人民银行划分口径:
- M0: 流通中现金;
- M1: M0+企业活期存款(我们一般所说的货币);
- M2: M1+准货币(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其他存款)。
- (二)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货币政策工具分类-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用于调节货币供应总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 公开市场操作: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
- 法定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存款准备金率是存款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例。
- 再贴现: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紧缩政策(扩张政策反之)
- 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通过卖出证券来减少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
- 法定存款准备金: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减少商业银行可用资金。
- 再贴现:提高再贴现利率,并对再贴现的票据种类和申请机构加以限制。
-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有选择地调节特殊领域的信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 直接信用控制: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
- 规定存贷款最高利率:防止银行通过抬高利率吸收存款及进行高风险存贷。
- 流动性比率:要求商业银行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以限制信用扩张。
- 直接干预:中央银行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放款范围等。
- 间接信用控制:通过非强制性手段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
- 道义劝告:中央银行利用其声望和地位,对金融机构发出通告或指示,劝告其遵守政府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
- 窗口指导: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增长、物价变动和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增减额并要求其执行。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作用显著。
- 直接信用控制: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
- 我国的货币政策
- (1)货币政策框架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广义货币供应量(M2)为中介目标的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框架。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M2 的可测性、可控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逐渐下降。因此,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框架逐步从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变,不断增强利率的调控和传导能力。
- 市场化利率调控机制的健全: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利率调控机制;二是逐步优化中央银行政策利率调控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我国央行政策利率品种较多,不同货币政策工具之间的利率关系较为复杂。未来可考虑明确以央行的某个短期操作利率为主要政策利率。目前,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已基本承担了这一功能。其他期限货币政策工具的利率可逐步淡化政策利率的色彩,理顺由短及长的传导关系。 同时,持续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针对部分报价利率显著偏离实际最优惠客户利率的问题,着重提高LPR 报价质量,使其更真实地反映贷款市场利率水平。 此外,中央银行在调控短端利率时,通常会用“利率走廊”工具作为辅助,将货币市场利率“框”在一定区间。目前,我国的利率走廊已初步成形:上限为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下限为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总体宽度较大。
- 二级市场国债买卖的引入: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中逐步增加国债买卖。人民银行正在与财政部加强沟通,共同研究推动落实。这一过程是渐进式的,同时需要同步优化国债发行节奏、期限结构和托管制度等。
- (2)货币政策工具
- 完善流动性管理工具
- 优化存款准备金制度。
- 完善公开市场操作体系。
- 创设中期借贷便利(MLF)。
- 创设临时流动性便利和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
- 创新结构性管理工具
- 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有效增加中小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来源。
- 专项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设立支小支农、专项扶贫再贷款,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 抵押补充贷款(PSL):通过质押方式,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支持其在棚户区改造、重点水利工程等领域的信贷投放。
- 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为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较大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同时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
- 完善流动性管理工具
- (3)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 双支柱调控框架的作用: 一是保持币值稳定;二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以往盯住狭义贷款转为对广义信贷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构建以逆周期调节为核心、依系统重要程度差别考量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 MPA 从以下七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多维度评价:
- 资本和杠杆
- 资产负债
- 流动性
- 定价行为
- 资产质量
- 跨境业务风险
- 信贷政策执行 通过这一整套评估指标,MPA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同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1)货币政策框架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广义货币供应量(M2)为中介目标的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框架。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M2 的可测性、可控性以及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逐渐下降。因此,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框架逐步从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变,不断增强利率的调控和传导能力。
-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用于调节货币供应总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二、信贷政策
信贷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着眼于调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的结构和期限,实现信贷资金优化配置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金融政策。
- (一)政策手段及实施方式
- 1998年以前:
- 信贷政策手段是实施贷款规模管理,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分配贷款规模来实现。
- 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依托于金融监管,实施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
- 1998年以后:
- 取消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后,我国信贷政策一般采取道义劝说的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
- 1998年以前:
- (二)信贷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 区别:
- 调控对象不同:
- 货币政策主要着眼于调控总量。
- 信贷政策主要着眼于解决经济结构问题。
- 运用工具不同:
- 货币政策运用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工具。
- 信贷政策通过引导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
- 目的不同:
- 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求大体平衡,从而保持币值稳定。
- 信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 工具性质不同:
- 货币政策调控工具更市场化一些。
- 信贷政策不仅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必要时还须借助行政性手段和调控措施。
- 调控对象不同:
- 联系:
- 在我国目前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融资格局下,信贷资金的结构配置和使用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社会的资金配置结构和运行效率。
- 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极大地影响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 区别:
第五节 发展普惠金融
一、普惠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
普惠金融概述
定义:
普惠金融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发展历程:
-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这是“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入党的决议。
-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将“发展普惠金融”确立为国家战略。
- 2023年10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未来五年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未来五年要基本建成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主要目标包括:
- 基础金融服务更加普及:覆盖面更广,服务效率更高。
- 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融资渠道更畅通。
-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生活改善。
- 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增强公众金融知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 金融风险防控更加有效:强化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
- 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优化相关政策和制度保障。
(2)重点任务
- 优化重点领域产品服务:
- 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推动融资便利化。
- 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 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
- 发挥普惠金融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中的作用。
-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 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定位、良性竞争。
- 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 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的效能。
- 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利用科技手段扩大服务覆盖面。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完善治理机制。
- 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提升公众金融素养:
- 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增强公众金融能力。
- 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加强政策引导和治理协同。
- 健全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生态。
二、普惠金融的内涵及特征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指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普惠金融具有以下特征:
- 业务的全面性。
- 服务的公平性。
- 参与的广泛性。
- 服务的便捷性。
- 发展的可持续性。
- 低收入群体的侧重性。
-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内涵的动态性。
三、完善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有必要从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知识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 (一)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 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 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 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 (二)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金融消费者所消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多为无形产品,与一般有形商品相比,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因此,加强金融教育与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2015 年 11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 财产安全权
- 知情权
- 自主选择权
- 公平交易权
- 依法求偿权
- 受教育权
- 受尊重权
- 信息安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