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税体制与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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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概述
一、财政的基本含义
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公共财政及其职能
(一)公共财政
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主要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灵”缺陷,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二)公共财政的特征
- 以弥补市场失灵为行为准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公共问题:宏观经济波动、垄断、外部性以及收入公平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政府是首要“责任人”。
- 非营利性 公共财政只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己任,追求公益目标,一般不直接从事市场活动。
- 法制性 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必须以法制为基础,全部政府收支进入预算,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
(三)公共财政的职能
- 资源配置职能
- 政府通过财政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弥补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问题。
- 收入分配职能
- 政府要通过税收、转移性支出等手段,对市场初次分配结果实施再分配调节,以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 调控经济职能
- 利用财政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 监督管理职能
- 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各项职能中,都隐含着监督管理职能,以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节 财政管理制度
一、财政支出的分类及其主要内容
财政支出也称公共财政支出,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的过程。
(一)《预算法》的分类
- 支出功能分类 包括:
-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
- 农业、环境保护支出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
- 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
- 其他支出
- 支出经济性质分类 包括:
- 工资福利支出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资本性支出
- 其他支出
(二)其他视角的分类
- 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分类
- 购买性支出:指政府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购买商品和劳务,以便向公众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
- 转移性支出:政府单方面把部分收入的所有权无偿转移出去的支出,包括各项财政补贴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国债的利息支出等。
- 不可控制性支出和可控制性支出分类
- 不可控制性支出:指受法律、法规约束,必须按时、如数支付的刚性支出。 分类:
- 个人享受的最低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
- 政府遗留义务和以前年度设置的固定支出项目(如债务利息支出、对地方政府的补贴等)。
- 可控制性支出:指不受法律和契约约束,可由政府部门根据每个预算年度的需要分别决定或加以增减的、具有一定弹性的支出。
- 不可控制性支出:指受法律、法规约束,必须按时、如数支付的刚性支出。 分类:
- 其他分类
- 按财政支出在社会再生产中的作用,将其划分为补偿性支出、积累性支出与消费性支出;
- 按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分为预防性支出和创造性支出;
- 按财政支出受益范围,分为一般利益支出和特殊利益支出。
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国家为了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依据其政治和经济权力,主要采取税收和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等形式,筹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社会产品价值。
根据其来源,财政收入可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
- (一)税收收入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80%左右。
- (二)非税收入
含义
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包括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其他收入
- (三)债务收入 指政府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获得的收入。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三、预算体制
- (一)含义: 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
- 确定预算管理主体和级次;
- 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 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
- 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
地位:
预算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
(二)我国的预算体制
《预算法》是国家预算、决算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的法律依据。
- 预算层级
-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 预算原则
- (1)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 (2)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 预算构成
- (1)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 (2)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预算类别及规则:
-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 (2)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 (1)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 (2)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 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规则: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规则: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规则: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 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 《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1)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
- 属于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 国防、外交,边防检疫和出入境管理,全国性或跨区域重大传染病防控,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中央级行政管理等。
- 属于中央地方共同支出的责任: 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公共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粮油物资储备等。
- 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责任: 城乡社区事务,市政交通、农村公路,治安和社会管理,地方性污染防治,地方级行政管理,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2)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 中央政府收入: 国内消费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 地方政府收入: 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
-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产生背景
- 纵向的财政不平衡: 按照收入和财政事权划分基本规则,通常形成中央财政事权有限但财力相对集中、地方财政事权较多但收入有限的格局,产生纵向的财政不平衡。
- 横向的财政不平衡: 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按统一规则划分收入后,地区间财政收入苦乐不均,形成横向的财政不平衡。为此,需要运用政府间转移支付加以调节。 (2)国际通行分类
- 一般性转移支付: 属于无条件拨款,主要用于对地方事务的补助。
- 专项转移支付: 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中央委托事务、中央和地方共同事务,需要引导和鼓励的地方事务。 (3)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均衡地方间财力配置,保障地方日常运转和加快区域协调发展。 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主要是配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用于履行中央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保障地方落实相关政策所需财力,提高地方共同事权能力。 包括: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
- 专项转移支付: 主要用于保障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引导地方干事创业。 包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城市管网及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预算收支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按照其功能分类: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 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2)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 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 支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收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
- 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
- 预算编制 (1)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 预算草案: 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 时间安排: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2)债务管理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 2)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 禁止事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3)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编制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
- 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预算执行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执行主体: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 预算调整 (1)调整条件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2)调整程序
- 中央预算: 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 地方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 国有资产的分类 (1)企业国有资产 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 其他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四、国有资产管理
- (一)国有资产及其分类 **国有资产:**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权益的总称。
(二)国有资产管理
- 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 注:【第三章】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3)国有资本收益 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 应交利润;
- 国有股股利、股息;
-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 企业清算收入;
-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 我国正在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着力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中国特色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基础支撑。
第三节 财政政策
一、财政政策的含义
- 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均衡。
- 财政政策手段
- 税收
- 补贴
- 赤字
- 国债
- 收入分配
- 转移支付
- 财政政策分类
- 预算政策
- 税收政策
- 支出政策
- 国债政策
二、财政政策的基本功能
- 一是导向功能 指财政政策通过财政分配和管理活动,调整微观主体的物质利益,进而调节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引导国民经济运行。
- 二是协调功能
- 通过财政转移性支付,协调各地区间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能力;
- 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调节个人间的收入水平;
- 财政政策工具相互配合,有效发挥财政政策的协调功能。
- 三是控制功能 指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制约与促进,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控制。
- 四是稳定功能 指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调整总支出水平,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趋于均衡,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 注:
- 【第一节-公共财政的职能】
- 资源配置职能;
- 收入分配职能;
- 调控经济职能;
- 监督管理职能。
- 【第二章-第一节-四、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 维护市场秩序;
- 提供公共服务;
- 影响收入分配;
- 稳定宏观经济。
- 【第一节-公共财政的职能】
三、财政政策目标与工具
- 1. 财政政策目标 在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政策的总目标一般是:
- 保障充分就业
- 稳定物价
- 经济稳定增长
- 国际收支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 收入合理分配
- 2. 财政政策工具 财政政策工具包括:政府预算、税收、国债、公共支出、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
- (1)政府预算 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中居于核心地位,它能系统地、明显地反映政府财政政策的意图和目标,具有综合性、计划性和法律性等特点。 预算收支差额包括三种状况:
- 收>支:预算结余,对总需求产生的净影响是收缩性的,属于紧缩性财政政策。
- 支>收:预算赤字,对总需求产生的净影响是扩张性的,属于扩张性财政政策。
- 收=支:对总需求产生的净影响是中性的,属于中性的财政政策。
- (2)税收 作为最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之一,税收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税率确定
- 税负分配
- 税收优惠
- 税收惩罚
- (3)国债 国债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
- 调节国民收入的使用结构,在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 国债资金的配置可以调节产业及区域结构。
- 国债可以调节资金供求和货币流通规模。
- (4)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领域,具有引导经济发展的作用。
- (5)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一种财政援助,其方式包括:
- 直接援助:财政直接支出。
- 间接援助:通过减税或免税实现。 财政补贴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有效支持特定行业或群体。
- (1)政府预算 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中居于核心地位,它能系统地、明显地反映政府财政政策的意图和目标,具有综合性、计划性和法律性等特点。 预算收支差额包括三种状况:
四、财政政策的类型
- (一)根据发挥作用的方式分类: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
- 税收:特别是对经济活动水平变化反应敏感的累进税制具有自动稳定性。
- 政府支出:特别是对个人的转移支付计划具有自动稳定性。
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指政府利用国家财力有意识干预经济运行的行为。
- (二)根据总量调节方向分类
- 扩张性财政政策
- 适用情形:在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时,如经济萧条。
- 目的: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缩小甚至达到平衡。
- 手段:减税(降低税率)和增加财政支出。
- 紧缩性财政政策
- 适用情形:在国民经济已出现总需求过旺的情况下,如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
- 目的:消除通货膨胀缺口,达到供求平衡。
- 手段:增税(提高税率)和减少财政支出。
- 中性财政政策
- 适用情形: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财政的收支活动既不会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会产生紧缩效应。
- 扩张性财政政策
- (三)其他分类
按调节手段分类
包括:税收政策、国债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投资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折旧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等。
按财政政策作用的期限分类
- 长期财政政策:注重长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
- 中期财政政策:主要关注中期经济目标的实现。
- 短期财政政策:针对短期经济波动进行调节。
第四节 税收
一、税收概述
- (一)税收的含义 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 (二)税收的特征
- 强制性 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 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 固定性 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 (三)税与费的区别
- 主体不同
- 税: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
- 费: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 特征不同
- 税:税收具有无偿性;税收具有稳定性。
- 费:费通常具有补偿性;费具有灵活性。
- 用途不同
- 税:税收收入由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
- 费:虽也纳入预算,但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 主体不同
- (四)税收的职能作用
-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 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 (五)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 财政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
- 公平原则 政府征税要使不同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 效率原则 要求政府征税活动一方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要使税务机关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纳税费用最小化。
- 适度原则 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
- (六)税收分类
-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
- 直接税: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例如: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
- 间接税: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例如: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
- 按税收的计算依据
-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例如: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
-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
-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 价内税:如消费税、关税。
- 价外税:如增值税。
- 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
- 正税:如增值税、所得税。
- 附加税: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例如:地方附加税以正税为依据。
- 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 包括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 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 包括国内税收、涉外税种。
- 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 包括比例税、累进税(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
-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按性质和作用划分为六类:货物和劳务类、资源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关税类。
- (一)商品劳务税制度 货物和劳务类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它们主要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
- 增值税 (1)含义 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进程
-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7年11月,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 (3)增值税纳税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以下货物或服务,税率为11%:
-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注意: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消费税 (1)纳税人 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 (3)消费税税率 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于零售环节征收。 (5)政策调整
-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 增值税 (1)含义 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进程
- (二)资源税制度 资源税类税收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它们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 资源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164个税目,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3)计征方式
- 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4)自用产品税收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资源税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但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5)申报缴纳
-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对象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2)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大城市:1.5~30元;
- 中等城市:1.2~24元;
- 小城市:0.9~18元;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4)适用税额调整
-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5)免税土地范围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资源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164个税目,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3)计征方式
- (三)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分类:**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1)含义 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分类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
- 定义: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规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率:25%。
- 非居民企业
- 定义: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规定:非居民企业中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加计扣除项目: a.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b.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税收抵扣与优惠: a.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b.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c.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d.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5)税收优惠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
-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1)综合所得
- 范围: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 计税方式: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 税率: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
- 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其他所得
- 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 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企业所得税 1)含义 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分类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四)特定目的税类制度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等。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 城市维护建设税 (1)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税率
- 在市区:7%;
- 在县城、镇:5%;
- 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 (3)缴纳时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具体适用税率
-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计税依据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 (2)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免征条件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 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税率 税率为10%。 (4)征收方式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5)计税价格确定
- 购买自用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税款)。
- 进口自用车辆: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 自产、受赠、获奖车辆: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 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4)税额标准
-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50元;
-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5)税额调整 在人均耕地不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适用税额,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地区税额的50%。
- 烟叶税 (1)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2)征收范围 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征收。 (3)税率 税率为20%。 (4)申报与缴纳
-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 城市维护建设税 (1)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它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税率
- (五)财产和行为税制度 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 房产税 (1)征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 (2)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 房产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适用税率为1.2%。
- 租金收入:适用税率为12%。 (3)免纳房产税的房产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 船舶吨税 (1)征税对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2)税率 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3)计税方式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由海关负责征收。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船舶净吨位 × 适用税率 (4)免征吨税
-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捕捞、养殖渔船;
-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等。
- 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2)应纳税凭证
-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产权转移书据;
- 营业账簿;
- 权利、许可证照;
-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税率 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 比例税率:1‰、0.5‰、0.3‰、0.05‰、0.03‰五档。
-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
- 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0.5‰贴花;
- 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
-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
- 定额税率:如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5元。
- 契税 (1)纳税人
- 出让、出售、赠与、互换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买卖、赠与、互换等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税率为3%至5%。 (3)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特殊情况: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房产税 (1)征税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 (2)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 (六)关税制度 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出本国国境或关境的应税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2. 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1)进口关税:
- 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
- 设置出口税率;
- 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3. 关税计征方式
-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率
-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 = 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
- 其他方式:由国家规定的其他计征方式。
第五节 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一、科学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 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清理规范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 适当加强中央事权 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
- 规范地方配套资金要求 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
二、完善现代预算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
- 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 完善预算体系
-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
- 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
- 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
- 深化零基预算改革。
- 统一预算分配权 提高预算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三、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 研究新业态税收制度 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机制。
- 健全直接税体系
- 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
- 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 优化税制结构 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
- 合并地方税种 研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 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 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
- 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
- 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
-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