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 类型 | 条件 | 说明 |
|---|---|---|
| 一般纳税人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500 万元 |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 一般纳税人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500 万元 | 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500 万元 | 一般情况为小规模纳税人 |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 500 万元 | 非企业单位、不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小规模纳税人 | 其他个人 | 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当月/季的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
1.2 扣缴义务人
境内销售应税劳务(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 有代理人的 → 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 没有代理人的 → 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征收率
2.1 税率总览
(1)13% 税率
- 销售/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征收率、零税率的外)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服务
- 水路运输的光租、航空运输的干租
易错易混 13% 的货物
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调制乳、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农机零部件、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
(2)9% 税率
销售/进口货物:
| 类别 | 举例 |
|---|---|
| 初级农产品 | 食用植物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等);鲜奶(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食用盐 |
| 生活日用品 | 水(自来水、热水)、6 气(冷气、暖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精神食粮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 农业生产 | 农药、农机、农膜、饲料、化肥 |
服务类 9%:
| 类别 | 说明 |
|---|---|
| 交通运输服务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出租车管理费(陆路运输服务)、水路程租/期租、航空湿租 |
| 邮政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
| 建筑服务 |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含安装费/初装费)、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
| 不动产租赁 | 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 |
| 销售不动产 | —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不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
(3)6% 税率
| 类别 | 说明 |
|---|---|
| 电信服务 | 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9%) |
| 现代服务(除租赁服务外) |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
| 金融服务 | 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保本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含外卖食品)、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 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6%,转让土地使用权 9% |
(4)零税率(0%)
- 出口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际运输服务(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 0%,未取得 → 免税)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所列服务(研发、设计、软件、离岸服务外包、转让技术等)
- 航天运输服务
2.2 征收率
(1)3% 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 类型 | 举例 |
|---|---|
| 自产自销货物 |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②自产建筑用砂土石料;③自产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自产生物制品;⑤自产自来水;⑥自产商品混凝土 |
| 非自产销售 | ①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②物业收取的水费(差额);③寄售商店代销;④典当业销售死当;⑤单采血浆站;⑥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⑦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⑧再生资源回收一般纳税人 |
| 服务 |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文化体育服务;③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④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 |
| 营改增过渡 | ①营改增前取得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②营改增前签订的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③建筑工程老项目 |
(2)5% 征收率
| 适用情形 | 说明 |
|---|---|
| 小规模纳税人 | 租赁、销售不动产(含其他个人租赁/销售取得的非住房不动产) |
| 一般纳税人简易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租赁/转让不动产、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
| 差额纳税 | 劳务派遣服务(差额 5%)、安全保护服务(差额 5%) |
(3)特殊征收率
| 情形 | 计算 | 备注 |
|---|---|---|
|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旧固定资产 | 含税价 ÷(1+3%)× 2% | 可放弃减税,开专票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含税价 ÷(1+3%)× 2% | — |
| 销售旧货 | 含税价 ÷(1+3%)× 2% | 不能放弃减税 |
| 二手车经销企业(2020.5.1~2027.12.31) | 含税价 ÷(1+0.5%)× 0.5% | — |
| 个人出租住房 | 含税价 ÷(1+5%)× 1.5% | — |
2.3 视同销售行为
| 来源 | 去向 | 理解 |
|---|---|---|
| 自产/委托加工 | 投资、分配、赠送(改变所有权) | 内→外 |
| 自产/委托加工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内→外 |
| 外购 | 投资、分配、赠送(改变所有权) | 外→外 |
其他视同销售行为:
-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销售(同一县市除外)
- 单位/个体户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用于公益事业——无须视同销售
-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自产创新药——无须视同销售
2.4 混合销售 VS 兼营
| 项目 | 概念 | 处理 | 举例 |
|---|---|---|---|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 按主业统一核算 | 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免费矿泉水 |
| 兼营 | 多项行为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 | ①分别核算;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 | 某购物中心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 |
2.5 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非经营活动:
- 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
- 如数上缴财政的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
-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服务
- 员工为本单位/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 单位给员工提供的服务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 存款利息
- 保险赔付
- 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资产重组中将全部/部分实物资产 + 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3.1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率
视为含税收入的情形:①零售价;②价外费用;③并入销售额计税的包装物押金
不含税销售额 = 含增值税销售额 ÷(1 + 增值税税率)
(1)折扣、折让
| 方式 | 税务处理 |
|---|---|
|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 按折扣后的余额算销项(需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体现价格折扣) |
|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 按折扣前的金额算销项 |
| 销售折让 | 按折让后的货款算销项 |
(2)以旧换新
| 项目 | 税务处理 |
|---|---|
| 一般货物 |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 |
| 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 |
(3)其他特殊销售方式
| 方式 | 处理 |
|---|---|
| 还本销售 | 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
| 以物易物 | 双方分别做购、销两笔业务处理 |
(4)包装物押金
| 项目 | 1 年以内未超合同期限 | 1 年以内超合同期限 | 1 年以上 |
|---|---|---|---|
| 非酒类一般货物 | × | √ | √ |
| 啤酒、黄酒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其他酒类 | 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 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 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
注意
包装物押金需要做价税分离。
(5)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 项目 | 销售额计算 | 注意 |
|---|---|---|
| 金融商品转让 | (卖出价 − 买入价)÷(1+6%)× 6% | ①年内正负差可相抵,年末负差不得结转下年;②无偿转让,卖出价=买入价;③不得开专票 |
| 经纪代理服务 | (全部价款 − 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收费)÷(1+6%)× 6% | 代为支付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不得开专票 |
| 融资租赁 | (全部价款 − 利息 − 车购税)÷(1+13%)× 13% | 标的为不动产适用 9% |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全部价款 − 利息)÷(1+6%)× 6% | 全部价款不含本金 |
| 航空运输 | (全部价款 − 代收机场建设费 − 代售客票款)÷(1+9%)× 9% | — |
| 客运场站服务 | (全部价款 − 支付承运方运费)÷(1+6%)× 6% | 由一般纳税人提供 |
| 旅游服务 | (全部价款 − 住宿餐饮交通签证门票费用等)÷(1+6%)× 6% | — |
| 建筑服务简易 | (全部价款 − 分包款)÷(1+3%)× 3% |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全部价款 − 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1+9%)× 9% | 简易计税老项目除外 |
| 银行处置抵债不动产 | (全部价款 − 抵债不动产作价)÷(1+9%)× 9% | 抵债作价部分不得开专票 |
(6)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核定
按顺序核定:①纳税人近期同类均价 → ②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均价 → ③组成计税价格
- 公式一:组价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 公式二:组价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提示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若考试时未提供,可按 10% 计算。
3.2 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 抵扣凭证 | 适用情况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服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①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②支付道路通行费 |
| 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不动产 |
(2)计算抵扣
| 项目 |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
|---|---|
| 收购非烟叶农产品 | 发票注明金额/价款 × 扣除率 |
| 收购烟叶 | (烟叶收购价款 + 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 + 烟叶税税额)× 扣除率 |
| 扣除率 | 购进当期为 9%;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 13% 税率货物的,在生产领用当期按领用量加计 1% 抵扣 |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票价 + 燃油附加费)÷(1+9%)× 9% |
| 铁路车票 | 票面金额 ÷(1+9%)× 9% |
|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票面金额 ÷(1+3%)× 3% |
(3)农产品核定扣除
| 适用范围 | 计算方式 |
|---|---|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直接销售:可抵扣进项 =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 ÷(1 − 损耗率)× 平均购买单价 ÷(1+9%)× 9% |
| 同上 | 实耗核定(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可抵扣进项 =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 × 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再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
(4)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 购进的专用于简易计税、免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固定资产
- 购进的货物、劳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吃贷娱)
- 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计算)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①购进时不予抵扣;②进项税额转出
3.3 应纳税额、加计抵减与留抵退税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
| 实施对象 | 执行期限 | 基本内容 |
|---|---|---|
|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 2023.1.1~2023.12.31 | 加计 5% 抵减应纳税额 |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同上 | 加计 10% 抵减应纳税额 |
| 先进制造业企业 | 2023.1.1~2027.12.31 | 加计 5% 抵减应纳税额 |
提示
-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择优选用,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留抵退税:
- 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结转抵扣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4 简易计税方法与扣缴计税
| 方法 | 计算 |
|---|---|
| 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 | 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
| 扣缴计税 | 应扣缴税额 =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
四、进出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4.1 进口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若涉及)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提示
除特殊情况外,进口环节计征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4.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 判断标准 |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关税 |
|---|---|---|
| 单次 ≤ ¥5,000 且年度 ≤ ¥26,000 | 按 70% 征收 | 税率为 0% |
| 单次 > ¥5,000 且年度 ≤ ¥26,000(单次仅 1 件) | 按 100% 征收 | 照常征收 |
| 年度 > ¥26,000 | 一般贸易管理 | 一般贸易管理 |
4.3 出口退(免)税
| 办法 | 适用范围 | 计算 |
|---|---|---|
| 免退税 |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②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无形资产出口 | 免:出口环节销项税额;退:应退税额 = 退(免)税计税依据 × 退税率 |
| 免抵退税 | ①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视同自产货物及劳务;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③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零税率服务和无形资产 | (1)免:出口环节销项税额;(2)剔:进项转出(退税率 < 征税率);(3)抵:抵内销应纳税额;(4)退:比较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取小值 |
4.4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
| 项目 | 说明 |
|---|---|
| 适用范围 | 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应税货物、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 |
| 不适用 | ①免税货物/服务;②购买货物含税额 < ¥800(水电气和油除外);③购买服务含税额 < ¥300;④个人购买超 ¥18 万/人/年的部分(除车辆、房租外) |
4.5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 项目 | 说明 |
|---|---|
| 退税额 | 含税价 × 退税率(13% 的货物退税率为 11%,9% 的货物退税率为 8%) |
| 退税方式 | ≤ ¥10,000 可选现金/银行转账;> ¥10,000 只能银行转账 |
五、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的计征
5.1 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情形 | 取得方式 | 预缴 | 申报 |
|---|---|---|---|
| 营改增前(可选择) | 非自建 | (含税全价 − 原价)÷(1+5%)× 5% | 简易:同预缴公式;一般:含税全价 ÷(1+9%)× 9% − 可抵进项 − 预缴 |
| 营改增前(可选择) | 自建 | 含税全价 ÷(1+5%)× 5% | 同上 |
| 营改增后(一般计税) | 非自建 | (含税全价 − 原价)÷(1+5%)× 5% | 含税全价 ÷(1+9%)× 9% − 可抵进项 − 预缴 |
| 营改增后(一般计税) | 自建 | 含税全价 ÷(1+5%)× 5% | 同上 |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非自建差额 5%,自建全额 5%。
个人转让住房:
| 政策范围 | 非北上广深 | 北上广深普通住房 | 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 | 非住房 |
|---|---|---|---|---|
| 购买不足 2 年 | 全额 5% | 全额 5% | 全额 5% | 差额 5% |
| 购买 2 年及以上 | 免税 | 免税 | 差额 5% | 差额 5% |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 情形 | 预缴 | 申报 |
|---|---|---|
| 老项目简易 | 预收款 ÷(1+5%)× 3% | 含税全价 ÷(1+5%)× 5% − 预缴 |
| 老项目一般 | 预收款 ÷(1+9%)× 3% | (含税全价 − 土地价)÷(1+9%)× 9% − 可抵进项 − 预缴 |
| 新项目(一般计税) | 预收款 ÷(1+9%)× 3% | 同上 |
| 小规模纳税人 | 预收款 ÷(1+5%)× 3% | 含税全价 ÷(1+5%)× 5% − 预缴 |
5.3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取得可选择简易 5% 或一般 9%;营改增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 9%。预缴率:简易 5%,一般 3%。
小规模纳税人:5%(个体户出租住房 1.5%,自然人出租住房 1.5%)。
5.4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情形 | 预缴 | 申报 |
|---|---|---|
| 老项目(简易) | (全部价款 − 分包款)÷(1+3%)× 3% | 同预缴公式 − 预缴 |
| 老项目(一般) | (全部价款 − 分包款)÷(1+9%)× 2% | 全部价款 ÷(1+9%)× 9% − 可抵进项 − 预缴 |
| 新项目(一般计税) | (全部价款 − 分包款)÷(1+9%)× 2% | 同上 |
| 小规模纳税人 | (全部价款 − 分包款)÷(1+3%)× 3% | 同预缴公式 − 预缴 |
六、税收优惠
6.1 免税——销售货物涉及的免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仅流通环节)
- 除豆粕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
- 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
-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
- 边销茶
- 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截至 2027.12.31)
-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的自来水
- 供暖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的采暖费收入(截至 2027 年)
6.2 免税——营改增项目涉及的免税
民生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殡葬、医疗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学历教育、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截至 2025.12.31)等。
利息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不高于金融机构利率)、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截至 2025.12.31)、金融同业往来、农户小额贷款(≤ 100 万)、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等。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QFII 证券买卖、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房子/土地相关免税、就业扶持(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等)、精神文化类服务、技术转让/开发、特殊运输相关服务、保险(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再保险)、非经营性活动/收入等。
6.3 即征即退
| 项目 | 退税比例 |
|---|---|
| 安置残疾人 | 月应退增值税 = 本月安置残疾人人数 × 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 |
| 实际税负超 3% 部分 | ①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②管道运输服务;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 |
6.4 先征后退
| 项目 | 退税比例 |
|---|---|
| 100% 先征后退 | ①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②新疆指定印刷企业;③特定组织机关报纸/期刊、少年儿童/老年人报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 |
| 50% 先征后退 |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00% 的除外);②指定的报纸 |
6.5 扣减增值税
| 类型 | 限额 | 期限 |
|---|---|---|
| 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脱贫人口等) | 20,000 元/户/年(最高可上浮 20%)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2023.1.1~2027.12.31 |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 | 6,000 元/人/年(最高可上浮 50%) | 2019.1.1~2025.12.31 |
|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脱贫人口/失业人员 | 6,000 元/人/年(最高可上浮 30%) | 同上 |
6.6 其他优惠
| 项目 | 内容 |
|---|---|
| 新支线飞机和民用喷气式飞机 | ①减按 5% 征收增值税;②退还新支线飞机和民用客机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
| 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 | ①月销售额 ≤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②适用 3% 征收率的减按 1% 征收;③适用 3% 预征率的减按 1% 预缴 |
七、征收管理
7.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 进口货物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 直接收款 |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①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无约定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 预收货款 | ①货物发出的当天;②工期超 12 个月的大型设备/船舶/飞机 → 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日期的当天 |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最迟不超过发出代销货物的 180 天 |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金融商品转让 |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7.2 纳税地点
| 类型 | 纳税地点 |
|---|---|
| 固定业户 | ①机构所在地;②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报税,经批准可汇总;③到外县(市)销售应向机构所在地报告并申报纳税 |
| 非固定业户 |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 |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 |
| 扣缴义务人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7.3 发票管理——专票开具范围
| 类型 | 开具规则 |
|---|---|
| 一般纳税人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开具专票。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①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化妆品等消费品;②销售免税货物 |
|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 可选择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