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一、关税法
1.1 纳税义务人
- 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 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 ③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 推定所有人(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托运人等)
1.2 征税对象
- 货物(贸易性商品)
- 物品
-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 超年度限额 → 一般贸易管理
- 未超年度限额 → 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按货物征收关税)
- 征收行邮税
1.3 税率设置
| 税率类型 | 说明 |
|---|---|
| 最惠国税率 | 基础优惠税率 |
| 暂定税率 | ①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 |
| 协定税率 | ②最惠国税率 ≤ 协定税率:按协定,否则从低适用 |
| 特惠税率 | ③协定税率 + 暂定税率:从低适用 |
| 普通税率 | ④特惠税率 + 暂定税率:从低适用 |
| 配额税率 | — |
1.4 税率适用
| 情形 | 税率的确定 |
|---|---|
| 一般进出口货物 | 接受申报之日税率 |
| ①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②超期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 |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
| 进口转关 | 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税率 |
| 出口转关 | 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出口之日税率 |
|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 |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税率 |
| 违规需要追征税款的 |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税率(发生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税率) |
|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暂时进出境货物,需缴纳税款的:①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②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③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移作他用的;④暂不缴纳税款的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⑤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 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之日税率 |
1.5 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计税方式
- ①从量计征:数量 × 单位税额
- ②从价计征:关税完税价格 × 税率
- ③复合计征:数量 × 单位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税率
- ④滑准税:关税完税价格 × 滑准税率(税率与价格反向变动)
1.6 关税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 = 货价 + 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①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费、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 ③买方付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买方通过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 ④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 ①购货佣金(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 ②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用除外)
- ③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④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 ⑤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 ⑥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⑦符合条件的为进口货物融资产生的利息费用
(2)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进口方式 | 运输及相关费用 | 保险费 |
|---|---|---|
| 一般进口(费用已实际发生) | 实付/应付的费用 | 实付的费用 |
| 一般进口(运输及相关费用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 | 海关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 保险费 =(货价 + 运费)× 3‰ |
|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 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 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
| 邮运进口的货物 | 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3)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①运往境外修理并限期进境:境外修理费 + 物料费(不含运保杂费)
- ②运往境外加工并限期进境:境外加工费 + 料件费 + 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 保险费
- ③租赁方式进口:租金 + 利息
- ④留购的租赁货物/进口货样:留购价格
- ⑤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原进口价 × [1 −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 × 12)]
- ⑥无成交价格的:磋商估价
- ⑦进口软件介质: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确定(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 ⑧暂时进境的货物: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出口完税价格
出口完税价格
- 应计入: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保费
- 出口完税价格 = FOB − 出口关税税额
- 不应计入:①出口关税税额;②单独列明的离岸后的运保费
1.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计税规则
- 纳税人:购买方
- 代收代缴义务人:电商企业、电商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均可
- 计税依据:实际交易价格
| 判断标准 |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关税 |
|---|---|---|
| 单次交易价格 ≤ ¥5,000 且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 ¥26,000 | 按 70% 征收 | 税率为 0% |
| 单次交易价格 > ¥5,000 且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 ¥26,000(单次交易订单下仅 1 件商品) | 按 100% 征收 | 照常征收 |
| 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 ¥26,000 | 一般贸易管理 | 一般贸易管理 |
- 退货退税:自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1.8 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 ①关税税额在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关税
- ⑤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关税
- ⑥海关放行前损坏的货物,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 ⑦按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关税
(2)特定减免
- ①科教用品(免进口环节增、消、关)
- ②残疾人专用品(免进口环节增、消、关)
- ③慈善捐赠物资(免进口环节增、关)
- ④重大技术装备(免进口环节增、关)
- ⑤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货物(免进口环节关)::: tip 新增
- ⑥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货物(免进口环节关)
- ⑦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免进口环节关)
- 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进口环节增、关)
(3)暂时免税
暂时免税前置程序
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并于 6 个月内复运出(入)境(办理延期手续可延期)
暂时免税范围:
- ①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 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 ③进行新闻报道、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④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⑤在上述 4 项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 ⑥货样
- ⑦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 ⑧盛装货物的容器
- 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4)临时减免
(略)
1.9 征收管理
- 申报时间:
- 进口: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 出口:(除海关特准外)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
- 纳税期限: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特殊情况延期缴纳税款需提供担保,延期不超 6 个月)
- 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 滞纳天数 × 0.5‰
- 强制征收:期满之日起 3 个月仍未缴,经批准可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1.10 税款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 情形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关税法 |
|---|---|---|
| 退还(征税方发现) | 税务机关发现:立即退还 | 海关发现:立即退还 |
| 退还(纳税人发现) | 纳税人 3 年内发现:退税并加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纳税人 1 年内发现:退税并加收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补征(征税方责任) | 3 年内补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 1 年内补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
| 追征(纳税人责任) |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3 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②特殊情况:5 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③偷(逃)、抗、骗税:无期限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 3 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
二、船舶吨税法
2.1 征税范围
自境外港口进入我国境内港口的船舶。
2.2 税率
- 定额税率
- 优惠税率适用:①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②与中国签订含互惠条款的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应税船舶
- 普通税率:其他应税船舶
2.3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船舶净吨位 × 定额税率
- ①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05 吨
- ②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
2.4 税收优惠
(1)减税
- 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计征税款
(2)免税
- ①应纳税额 < ¥50 元
- ②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③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④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⑤捕捞、养殖渔船
- ⑥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⑦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⑧警用船舶
- ⑨依法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需提供证明文件)
(3)延期优惠
- ①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 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2.5 征收管理
- 征收机关:海关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入港口当日
- 纳税期限: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缴税,否则按日加收 0.5‰ 的滞纳金
- 纳税担保:到达前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提供相应担保
2.6 与吨税执照相关事项
- 吨税执照期限内净吨位变(因修理、改造)→ 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吨税执照期限内适用税率变(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船籍改变)→ 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损毁/遗失:申请核发副本,不再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