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煤炭建设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方法
第一条
产品成本费用是反映企业生产活动与经营效果的综合性指标,是企业技术经济分析的重点。煤炭建设项目成本费用是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咨询研究和设计中技术方案在经济方面的综合反映,既是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数据,也是影响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结论的敏感因素。合理估算煤炭产品成本费用,对建设项目方案比选、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以及设计阶段的经济分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在对煤矿企业成本核算资料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参考原《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原《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结合现代煤炭工业企业的特点制订本方法。
第三条
煤矿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组织,一般分为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基本生产单位、间接从事生产的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自用产品或材料生产的附属生产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企业管理部门。实际成本核算时,将这些组织划分为归属性核算环节(基本生产单位和附属生产单位)和过渡性环节(辅助生产单位和企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成本核算对象是指在成本计算过程中为归集和分配费用而确定承受费用的产品或劳务。矿井、露天矿以原煤产品为核算对象,选煤厂以入选原料煤或选煤产品为核算对象。
第五条
成本费用可以按照费用的经济用途分类,也可按照费用的经济内容进行分类。
按照费用的经济用途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类,按照费用的经济内容(费用要素)分为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地面塌陷赔偿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费、安全费用、摊销费、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成本费用经济内容和经济用途关系见表 1。
第六条
煤炭企业生产与经营中,按照经济用途核算成本费用。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按经济内容估算成本费用,称其为费用要素估算法。
表 1 成本费用经济内容和经济用途关系表
| 序 号 | 经济用途 经济内容 | 生产成本(制造成本) | 期间费用 | ||||
|---|---|---|---|---|---|---|---|
| 直接 材料 | 直接 职工 薪酬 | 制造 费用 | 管理 费用 | 财务 费用 | 销售 费用 | ||
| 1 | 材料费 | √ | √ | √ | |||
| 2 | 燃料及动力费 | √ | √ | √ | √ | ||
| 3 | 职工薪酬 | √ | √ | √ | √ | ||
| 4 | 修理费 | √ | √ | √ | |||
| 5 | 地面塌陷赔偿费 | √ | |||||
| 6 | 折旧费 | √ | √ | √ | |||
| 7 | 维简费 | √ | |||||
| 8 | 井巷工程费 | √ | |||||
| 9 | 安全费用 | √ | |||||
| 10 | 摊销费 | √ | √ | ||||
| 11 | 利息支出 | ||||||
| (1) | 长期借款利息 | √ | |||||
| (2) | 流动资金利息 | √ | |||||
| (3)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 | |||||
| 12 | 其他支出 | √ | √ | √ | √ |
第七条
制造成本法是企业按照经济用途核算产品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生产成本(也称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两部分。
一、生产成本指企业为生产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即直接材料费、直接燃料和动力费、直接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的总和。
(一)直接材料费: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零配件,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直接燃料和动力费: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部购进的燃料和动力。
(三)直接职工薪酬: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四)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应计入产品成本但不专设成本项目的各种费用。包括:间接产生于产品生产的费用;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工段、区队)为生产组织和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管理上不要求或者不便于单独核算,因而不专设成本项目的费用。具体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薪酬、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折旧费和租赁费、维简费、安全费用、地面塌陷赔偿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等。
二、期间费用指企业一定期间所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生产成本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折旧费、摊销费和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内销煤炭多为坑口或产品仓下交货,一般不单独出现销售费用,有关费用支出由管理费用支付。外销煤炭应视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加以考虑,考虑时应注意与产品售价、其他成本支出计算口径的协调。
(二)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董事会费、中介机构服务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和跌价准备等。
(三)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第八条
费用要素估算法是将分布于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中名称和性质相同的要素进行适当归并,按归并后的各要素逐一估算的方法。费用要素一般可划分为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地面塌陷赔偿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费、安全费用、摊销费、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具体内容和估算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零配件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等直接材料费,以及为生产组织和管理所发生的和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物料消耗费用。
(一)矿井材料费
1. 木材,指用于原煤生产的坑木、木材等。
2. 支护用品,指井下木材支护以外的其他支护材料,包括:单体液压支柱(不包括组成综采设备的液压支架)、金属支架、金属支柱、铰接顶梁、水泥支架、锚杆、金属网、荆片等。
3. 火工用品,指用于原煤生产的火药、雷管、导火线等。
4. 大型材料,指原煤生产使用的各种规格型号的钢铁管、钢轨、钢丝绳、电缆、输送机胶带(不包括强力胶带)等。
5. 配件,指生产维修用各种配件。包括普机与综机配件、溜槽、大链和各种设备在中、小修理中更换的各种配件等。
6. 专用工具,指原煤生产专用工具,包括风镐、风钻、电钻、矿灯、7.5kw 及以下的电动机和水泵、200A 及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10kVA 及以下的变压器、局扇、4t 及以下矿车、坑木台车、自救器等。
7. 自用煤,指用于原煤生产的自产煤炭。如井口烘炉、井口锅炉房、井口浴室、井筒保暖以及厂房、办公室等用煤。
8. 劳保用品,指用于原煤生产的按劳动用品发放范围规定发给工人、干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胶鞋、手套、安全帽等。
9. 建工材料,指原煤生产用于掘进、砌碹、回采充填、锚喷、密闭、灭火和生产维修等方面消耗的砖、瓦、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
10. 油脂及乳化液,指用于原煤生产的各种润滑油、润滑脂、乳化液等。
11. 其他材料,凡不包括在以上各项消耗的其他材料。
一般将木材、支护用品、火工用品、大型材料、自用煤、配件、专用工具及劳保用品归为主要材料,其余为辅助材料。
计算式为:
主要材料费根据《矿井原煤单位材料费估算表》中给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辅材系数为辅助材料费占主要材料费的比例系数。根据调查及统计资料分析,辅材系数按以下原则选取:普采、炮采按 40-50%;高档普采、综采按 30-35%。
地质条件简单、开采技术条件好时取下限,地质条件复杂、开采技术条件差时取上限。
当不具备上述计算条件时,可参考邻近矿区类似矿井的实际成本数据进行估算。
(二)露天矿材料费
1. 主要材料,包括火工用品、大型材料(轮胎)、配件(包括钻头、铲齿等)、专用工具、劳保用品等。
2. 辅助材料,包括建工材料、油脂、乳化液及其他零星材料。
计算式为:
火工产品消耗量一般应根据设计方案确定,也可按下列规定选取:炸药消耗量一般为 0.3~0.5kg/m³,岩石硬度系数
抛掷爆破的炸药单耗为 0.6~0.8kg/m³。
其他火工产品按炸药成本的 15-20%计算。
大型材料、配件、专用工具按年投入设备价值的百分比计算,挖掘机为 2.5%,汽车为 4.0%,轮斗 1.0%,吊斗铲 1.0%,胶带系统 2.0%,其他设备 2.5%。
劳保用品以在籍生产人员数为基数,按每人年 2000-3000 元计算。
辅材系数按 20%~25%计取。
(三)选煤厂材料费主要材料为入选原料煤,计算式为:
如果原料煤为外购,原煤单价应按入库价格计算,即在到厂价格的基础上,考虑途、库损耗。
辅助材料主要包括:备品备件(包括齿棍、钢球、钢棒、衬板、滤布、胶带、筛网等)、油脂(包括润滑油、滑润脂、浮选用煤油)及其他材料(包括选煤用水、大型材料、劳保用品、自用煤、重介质等)。
辅助材料的消耗与选煤工艺密切相关,不同的选煤工艺,辅助材料消耗差异会较大。不同的煤质、设备性能及管理水平,也对辅助材料的消耗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辅助材料的估算,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办法进行:
参照同一地区(或相邻地区)同厂型、同工艺在生产的选煤厂实际情况,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估算。
以《选煤厂经营费用指标》中辅助材料费指标为依据,按照物价上涨指数进行修正。
二、燃料及动力费一般指煤炭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全部电力、燃料、蒸汽和风力等所支付的费用。
可根据项目燃料及动力消耗量与外购综合动力价格计算。蒸汽和风力一般不需外购或外购量较小,因此,估算时可只考虑燃料及电力费。计算式为:
(一)电力费
电力消耗量是全矿(厂)所有用电耗量,包括生产、辅助生产、行政福利及照明用电。综合电力价格为项目所在地同用途的电力综合价格,应考虑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力率奖罚和电力附加费。
(二)燃料费
燃料价格为采购运输到自备油库后的价格。
矿井井下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时,需要估算燃料费。燃料消耗量可按设计消耗量计算,也可参照类似生产矿井的实际消耗量估算。
露天矿燃料消耗量根据工艺专业设计消耗量计算,或按表 2 估算单位油耗。
表 2 单位油耗参考表
| 车 型 (载重吨) | 柴油消耗 (公斤/车公里) | 机油占柴油比重(%) | 其它油占柴油比重(%) |
|---|---|---|---|
| 20 | 0.8-1.2 | 7--10 | 1--3 |
| 27 | 1.35-1.7 | 7--10 | 1--3 |
| 32 | 1.4-2.0 | 7--10 | 1--3 |
| 45 | 1.5-1.8 | 7--10 | 1--3 |
| 50 | 2-2.6 | 7--10 | 1--3 |
| 68 | 2.5--3.3 | 7--10 | 1--3 |
| 91 | 4.5-5.5 | 6--8 | 1--3 |
| 100 | 5.5-7.0 | 6--8 | 1--3 |
| 108 | 5.0-6.5 | 6--8 | 1--3 |
| 154 | 7.0-7.5 | 6--8 | 1--3 |
| 175 | 5.63-7.5 | 6--8 | 1--3 |
| 189 | 10.59-14.12 | 6--8 | 1--3 |
| 230 | 13.62-18.16 | 6--8 | 1--3 |
| 350 | 20.00-26.69 | 6--8 | 1--3 |
注:道路路面技术条件好时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选煤厂不考虑燃料费。
三、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一)职工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指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的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具体为计入原(选)煤成本的生产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他人员的工资,但不包括应由其它产品负担的工资和福利事业单位、工会工作人员、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明细分设如下:
1. 基本工资,根据工资标准和等级按月或按日计算的计时工资和支付给计件工人的标准工资部分。
2. 奖金,按企业效益情况发放应由原煤成本负担的奖金。
3. 津贴,包括下井津贴、班组长津贴、班中餐津贴。
4. 补贴,包括副食补贴等。
5. 年终加薪,年终按效益支付的工资。
6. 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支付的工资。
7. 其他工资,以上工资项目以外的工资。如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下)、伤、产、婚、丧、探亲假工资和执行社会义务的公假工资等。
职工工资是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是生产人员,还是非生产人员;也不论是合同制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是企业职工,其工资均应计入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根据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在籍人员总数,扣除铁路专用线人员(铁路专用线单独进行费用与效益分析时)和由专项基金开支的人员后计算。
职工工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估算:方法一:
在籍人员的类别可按生产工人(井下工人、地面工人)、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分类划分。
系数指其他工资占主要工资的比例系数,经调查分析,矿井、露天矿按 20%~30%计取,选煤厂按 5%取定。
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相邻矿区或国内已经运营的类似项目平均工资单价估算。按照高效率、高效益的原则,应考虑劳动生产率不同对工资单价水平的影响,劳动生产率较高时,平均工资单价应适当提高。
方法二:当难以取得分类人员年平均工资时,可按全矿(厂)全部人员年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福利费指依据列入原(选)煤成本的实发职工工资,扣除副食品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计件超额工资、浮动工资、提存工资)和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及生活困难补助后的净额,按 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医护人员按上列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具体用于:
1. 医疗卫生费,包括医务经费和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2.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对生活困难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时性和临时性补助。
3. 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是对职工食堂、浴室、洗衣室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助费。
4. 集体福利设施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及修理费用,职工宿舍的修缮费用等。不包括由企业职工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5. 其他,包括探亲路费,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贴,计划生育补贴(独生子儿童保健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开支。
成本估算时,职工福利费可简化按职工工资的 14%计算。
(三)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 20%估算。
- 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左右。
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 6%估算。
- 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
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 2%估算。
- 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和劳社部发(2003)29 号文件规定,煤炭开采业属于三类风险行业,平均缴费基准费率控制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2%左右,并可上下浮动两档。
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 2%估算。
- 生育保险费:根据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 号)规定,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
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 1%估算。
(四)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50 号)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一般为 8~12%)。
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 8%估算。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扣除生活困难补助以后的工资提取,国家规定比例为 2%。
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根据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按工资总额的 1.5%提取,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时最高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5%提取。
为简化计算,在项目前期进行成本估算时,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按职工工资的 4.5%合并估算。
(六)其他包括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可按职工工资的 1.5%估算。
四、修理费固定资产的维修主要是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而进行的维护和修理。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日常修理(维护保养、中小修)和大修理,日常修理费用所涉及到的人工、材料等直接计入当期成本,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修理费是指按应计大修理费的固定资产总值和预计(或待摊)的标准计提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煤炭专用和通用(机械、动力、运输、工器具等)设备的日常修理费,建、构筑物(包括井巷工程、露天剥离工程形成的矿山建筑)的修理费均已按照费用要素分解计算在材料、燃料及动力、职工薪酬等费用要素中。
式中:设备固定资产原值,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费,还包括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扣除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建设期利息分摊共同形成资产的原值。经营租赁设备的租赁费已包括折旧、大修和管理费,故计提修理费的固定资产原值应将该部分固定资产原值扣除。
修理费率的取定:
(一)矿井:综采综掘设备为 5%,其他设备为 2.5%。
(二)露天矿:采剥设备为 2.5%;运输设备为 4.0%,其他设备为 2.5%。
(三)选煤厂:全部设备均为 2.5%。
修理费率在项目生产期内一般采用固定费率。根据项目特点需要调整修理费率时,一般可按项目投入生产前期取较低值、生产后期取较高值考虑。
修理费除按照修理费率估算外,还可参照与项目类似的生产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实际修理费水平予以估算。
五、地面塌陷赔偿费指煤矿生产而引起土地的塌陷所应支付的费用(包括青苗赔偿费)和一次五十户以下的民房拆迁赔偿费用。具体估算为:
(一)房屋拆迁赔偿费按国务院规定,一次五十户以下的民房拆迁赔偿费用进入生产成本。赔偿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用标准计取。
(二)塌陷土地赔偿费按塌陷面积计算赔偿费用,赔偿费用标准可根据塌陷后土地复用程度与当地政府协商定价。
当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地面塌陷赔偿费可参考邻近矿区或矿井调查资料估算。
六、折旧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其价值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中,构成了企业的费用。折旧费以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计提。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系为建造某项固定资产,使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支出。包括直接的,如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计提折旧,具体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融资租赁租入和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含井巷费用)的固定资产,如矿井井巷和露天矿剥离形成的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等。
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无明确要求时,折旧费估算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系指项目投产时建设投资直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属于固定资产其他费用的各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属于固定资产其他费用的各项主要包括:通过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用地费、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安全生产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费、项目申请报告费、井筒地质检查钻探费、矿井井位确定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联合试运转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维修费、工程保险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费等。
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时,固定资产其他费用、全部建设期利息按比例分摊计入各类固定资产;预备费(包括工程预备费和工程造价调整预备费)按比例全部分摊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和其他资产原值。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部分同样根据其计算基础按比例分摊计入矿建、土建、各类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更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再计入建设期利息,但要按更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费。
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购置费包括购进设备时发生的进项税,该税款不形成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系固定资产残值减去清理费后的余额与原值之比,一般为 3~5%。折旧费估算时一般可简化计算,不考虑净残值。
折旧年限依据《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确定,折旧费估算时可按如下考虑:地面建筑及构筑物按 40 年;矿井的综采综掘设备按 8 年,一般采掘设备按 10年;露天矿的主要穿、采、排设备按 7-15 年,运输设备 8-12 年;矿井及露天矿的其它设备和选煤厂设备按 15 年。
七、维简费系煤矿维简费的简称,指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含井巷工程费,是煤炭成本构成的一个独立的费用要素。
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根据财建(2004)119 号文件规定,维简费(含井巷工程费 2.5元/吨)提取标准如下: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 8.50 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 8.70 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 9.50 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 10.50 元。
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有具体标准时,维简费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制定的具体提取标准执行。
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 50 户以上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井巷工程费属于折旧性质的费用,用于矿井开拓延深。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井巷工程和剥离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费。
成本估算时应将井巷工程费单独列项。
八、安全费用系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简称,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根据财建[2005]168 号文件规定,提取标准为:(一)大中型煤矿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 8 元,其中:四十五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 15 元(四十五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名单见表 3)。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 5 元。
露天矿吨煤不低于 3 元。
(二)小型煤矿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 10元。
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 6 元。
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有具体标准时,安全费用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制定的具体提取标准执行。
根据财建(2004)119 号文件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九、摊销费指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摊销费。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时,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借款利息)除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和不形成资产的设备增值税进项税外,其余形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表 3 四十五户重点监控煤炭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序号 | 企业名称 |
|---|---|---|---|
| 河北省 | 河南省 | ||
| 1 |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4 |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2 | 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5 | 郑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山西省 | 26 |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3 |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 | 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4 |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8 |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5 |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湖南省 | |
| 6 |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29 | 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内蒙古自治区 | 30 | 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7 | 神华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31 | 涟邵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8 | 神华乌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 | |
| 9 | 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 32 | 天府矿业有限公司 |
| 辽宁省 | 33 | 松藻煤电有限公司 | |
| 10 |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4 | 南桐矿务局 |
| 11 | 阜新矿业(集团)公司 | 四川省 | |
| 12 | 沈阳煤业(集团)公司 | 35 | 攀枝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吉林省 | 36 | 达竹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13 | 辽源矿务局 | 37 | 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14 | 通化矿务局 | 38 | 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序号 | 企业名称 |
|---|---|---|---|
| 黑龙江省 | 39 | 华莹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15 |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贵州省 | |
| 16 | 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0 | 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17 |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 | 41 | 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18 | 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 | |
| 江苏省 | 42 | 铜川矿务局 | |
| 19 | 徐州矿务集团公司 | 43 | 韩城矿务局 |
| 安徽省 | 甘肃省 | ||
| 20 |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4 | 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 21 |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自治区 | |
| 江西省 | 45 |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22 | 丰城矿务局 | ||
| 23 | 乐平矿务局 |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费用系指直接形成无形资产的建设投资,主要是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 10 年计算。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成本估算时,土地使用权不计入无形资产核算,而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中参与折旧计算。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计入当期损益。
成本估算中,生产准备及开办费等其他资产按 5 年摊销计算。
十、利息支出一般仅包括生产期间发生长期借款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和临时性的短期借款利息。财务费用中的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在其他支出中考虑。
成本费用估算时,利息支出按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各种负债(借款)余额与借款年利率计算。
(一)长期借款利息,指建设期间借款余额(含未支付的建设期利息)应在生产期支付的利息。
(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指按“期末偿还,期初再借”的方式借入的流动资金的利息,按一年期利率计息。
(三)短期借款利息,指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资金临时需要而发生借款,并按一年期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无特定要求,流动资金借款一般按当年流动资金占用量的 70%计算,借款年利率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从制造费用和管理、销售、财务费用中扣除各单独列项费用要素后的各种费用。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50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煤炭资源补偿费费率为 1%,开采回采率系数可按 1 考虑。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7〕74 号文件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咨询及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办公费、水费、取暖费、技术开发费、出国人员经费、运输费、仓库经费、坏帐损失、消防费、税金、绿化费、班中餐、上级管理费、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和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费用可按照邻近类似矿井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估算。
第九条
经营成本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使用的特定概念,作为项目生产期的主要现金流出,其构成和估算可按下式表达:
第十条
盈亏平衡分析时,需要估算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的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是按总成本中各项费用与产品产量(或销售量)的关系划分的。
凡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费用总额不随产品产量变化的各项费用称为固定成本,如按时间计算费用的税金、保险费、折旧费等。固定成本总额经常近似保持为常数,但其在单位产量成本中的指标则是可变的,产量变大,单位产量分摊的固定成本少;产量变小,则单位产量分摊的固定成本多。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增加产量可以降低单位产量的固定成本,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凡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随产品产量增减而成正比例变化的费用称为可变成本,如各种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按产量提取的井巷工程费、维简费、安全费用等。
可变成本总额是经常变动的,但其在单位产量中的成本则往往是近似不变的。
还有一部分费用可能部分与产品产量相关,而另一部分与产品产量无关,可视为半可变(或半固定)成本。盈亏平衡分析时,一般将其按比例转化为固定和变动成本。这样可将年总成本费用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则总成本
式中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得出的矿井、露天矿和选煤厂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参考比例见表 4、表 5 和表 6。
表 4 矿井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参考比例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固定与可变成本比例 | |
|---|---|---|---|
| 固定成本(%) | 可变成本(%) | ||
| 1 | 材料费 | 57 | 43 |
| 2 | 燃料及动力费 | 67 | 33 |
| 3 | 职工薪酬 | 55 | 45 |
| 4 | 修理费 | 100 | |
| 5 | 地面塌陷赔偿费 | 100 | |
| 6 | 其他支出 | 60 | 40 |
| 7 | 维简费 | 100 | |
| 8 | 井巷工程费 | 100 | |
| 9 | 安全费用 | 100 | |
| 10 | 折旧费 | 100 | |
| 11 | 摊销费 | 100 | |
| 12 | 利息支出 | ||
| (1) | 长期借款利息 | 100 | |
| (2) |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 30 | 70 |
| (3)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30 | 70 |
表 5 露天矿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参考比例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固定与可变成本比例 | |
|---|---|---|---|
| 固定成本(%) | 可变成本(%) | ||
| 1 | 材料费 | 57 | 43 |
| 2 | 燃料及动力费 | 67 | 33 |
| 3 | 职工薪酬 | 55 | 45 |
| 4 | 修理费 | 100 | |
| 5 | 地面塌陷赔偿费 | 100 | |
| 6 | 其他支出 | 60 | 40 |
| 7 | 维简费 | 100 | |
| 8 | 井巷工程费 | 100 | |
| 9 | 安全费用 | 100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固定与可变成本比例 | |
|---|---|---|---|
| 固定成本(%) | 可变成本(%) | ||
| 10 | 折旧费 | 100 | |
| 11 | 摊销费 | 100 | |
| 12 | 利息支出 | ||
| (1) | 长期借款利息 | 100 | |
| (2) |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 30 | 70 |
| (3)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30 | 70 |
表 6 选煤厂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参考比例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固定与可变成本比例 | |
|---|---|---|---|
| 固定成本(%) | 可变成本(%) | ||
| 1 | 材料费 | ||
| (1) | 主要材料(原料煤) | 10 | 90 |
| (2) | 辅助材料 | 30 | 70 |
| 2 | 电力费 | 60 | 40 |
| 3 | 职工薪酬 | 55 | 45 |
| 4 | 修理费 | 100 | |
| 5 | 其他支出 | 100 | |
| 6 | 折旧费 | 100 | |
| 7 | 摊销费 | 100 | |
| 8 | 利息支出 | ||
| (1) | 长期借款利息 | 100 | |
| (2) |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 30 | 70 |
| (3)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30 | 70 |
第十一条
在矿井或露天矿达产前几年,一方面由于生产初期工人操作不熟练,管理人员业务没有步入正轨等原因,而使单位可变成本提高;另一方面生产初期(达产前)有些固定费用尚未发生,而使固定总成本降低。因此,计算达产前年度经营成本时,应以达产年经营成本为基础进行系数调整,使达产前年度经营成本计算更加准确。
调整系数的取定原则为:当产量不足设计生产能力 50%时,按 0.5 计算;产量为设计生产能力 50%~75%,按 0.75 计算;产量为设计生产能力的 75%以上时,按 1.0计算。
不熟练系数的取定原则为:投产第 1 年为 1.2;投产第 2 年为 1.1;投产第 3 年及以后为 1.0。
达产前某年职工薪酬按照劳动定员与薪酬标准计算,达产前某年地面塌陷赔偿费按照当年产量和费用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煤炭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由于采区接续、开拓延深等原因,导致煤炭提升高度加大,运输距离加长,使煤炭生产中运输、供电、矿坑维修、地面塌陷赔偿费和复耕费等费用逐渐加大,形成煤炭生产成本的增加趋势。由于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煤炭生产成本也会产生降低的趋势。因此,在成本估算过程中,除考虑煤矿开采条件恶化需增加成本费用的因素,还要考虑由于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导致成本降低的因素。
露天矿成本费用估算应考虑生产期内生产剥采比、运距、设备选型、工艺条件等改变对成本水平的影响,相关变化应在成本估算中充分体现。
第十三条
相对矿井而言,露天矿单位生产能力投资水平较高,因此利用社会力量完成生产期间的采、剥作业,能降低露天矿初期建设投资中的采剥、运输设备投资。因此,露天矿成本估算中,采、剥外包费用是重要的费用内容。
露天矿采、剥外包费用单价,可参考项目所在地市场行情,并考虑影响采、剥单价的相关因素确定,归入其他费用项下。
第十四条
为减少煤矿企业办社会支出,减少劳动定员,降低项目建设投资,新建矿、厂一般均考虑专业化协作、依托社会、委托管理、专业工程部分外包的情形。在成本估算中,其他费用中应考虑这些外委服务费用。一般可根据矿、厂辅助生产、辅助生活所需人员与设计劳动定员之差,补足工资及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矿区项目和集团项目的成本估算应为该矿区内矿井、露天矿、选煤厂、自备电厂、焦化厂、矿区自营铁路及其他辅助、附属企业等建设项目的成本费用之和,应注意项目内部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计为项目的成本费用。矿井(露天矿)、选煤厂以外的非煤项目成本估算按照相应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露天矿按照生产过程法估算成本费用时,应按各生产过程成本中的费用要素组成汇总,转换成以费用要素表现的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计算进项税时,可作为允许扣除项目的有: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和修理费。
第十八条
选煤厂产品成本分为分离前成本和分离后成本。分离前成本是按成本项目归集的费用总额,以全部处理量为核算对象计算的单位成本;分离后成本是采用销售价格比例系数法计算的选煤等级品成本。等级品的价格比例统一以最高等级品(或最高价格产品)的价格为“1”,其他等级品按售价比例系数折合成相当于最高价等级品的产品,并按各等级品折合总量分配分离前的总成本,计算各等级品的单位成本。计算步骤如下:
一、计算各等级品的比率。
二、计算各等级品的折合量。
三、计算折合量单位成本
四、计算各等级品总成本
五、计算各等级品单位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今后政策新规定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其他允许在成本中列支的其他成本科目,按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相关成本科目后,应注意考虑按其使用范围或用途在经济评价相关分析报表中增加费用(流出)科目。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估算可参考表 7、表 8 和表 9,使用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成本科目进行增减。
表 7 矿井原煤单位材料费估算表
| 序 | 项目名称 | 单 | 数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 注 |
|---|---|---|---|---|---|---|
| 一 | 主要材料 | 元 | 1+2+…+6 | |||
| 1 | 木材 | m3 | ||||
| 2 | 支护用品 | ⑴+(2)+…+⑼ | ||||
| ⑴ | 单体液压支柱 | 根 | ||||
| ⑵ | 金属支架 | 根 | ||||
| ⑶ | 金属支柱 | 根 | ||||
| ⑷ | 铰接顶梁 | 根 | ||||
| ⑸ | 水泥支架 | 根 | ||||
| ⑹ | 锚杆 | 根 | ||||
| ⑺ | 金属网 | m2 | ||||
| ⑻ | 笆片 | 片 | ||||
| ⑼ | 其他 | 元 | ⑴+(2)+…+⑻×5~ | |||
| 3 | 火工用品 | ⑴+⑵+⑶ | ||||
| ⑴ | 炸药 | kg | ||||
| ⑵ | 雷管 | 发 | ||||
| ⑶ | 其他火工用品 | 元 | ⑴+⑵×10% | |||
| 4 | 大型材料 | ⑴+(2)+…+⑸ | ||||
| ⑴ | 钢铁管 | kg | ||||
| ⑵ | 钢丝绳 | kg | ||||
| ⑶ | 钢轨 | kg | ||||
| ⑷ | 电缆 | m | ||||
| ⑸ | 运输皮带 | m | ||||
| 5 | 自用煤 | t | ||||
| 6 | 配件、专用工具及劳保用 | 元 | 1~5×30~50% | |||
| 二 | 辅助材料 | 主要材料×辅材系数 | ||||
| 材料费合计 |
注:露天矿、选煤厂可参考表式,调整材料种类。
表 8 矿井(露天矿)单位成本费用估算表
| 序号 | 费用要素 | 金 额(元) | 备 注 | |
|---|---|---|---|---|
| 达产年 | 偿清长期借款年 | |||
| 1 | 经营成本 | |||
| 1.1 | 材料费 | |||
| 1.2 | 燃料及动力费 | |||
| 1.3 | 职工薪酬 | |||
| 1.4 | 修理费 | |||
| 1.5 | 地面塌陷赔偿费 | |||
| 1.6 | 其他支出 | |||
| 2 | 折旧费 | |||
| 3 | 维简费 | |||
| 4 | 井巷工程费 | |||
| 5 | 安全费用 | |||
| 6 | 摊销费 | |||
| 7 | 利息支出 | |||
| 7.1 | 长期借款利息 | |||
| 7.2 |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 |||
| 7.3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
| 8 | 总成本费用 |
表 9 选煤厂单位成本费用估算表
| 序号 | 费用要素 | 金 额(元) | 备 注 | |
|---|---|---|---|---|
| 达产年 | 偿清长期借款年 | |||
| 1 | 经营成本 | |||
| 1.1 | 材料费 | |||
| 1.2 | 电力费 | |||
| 1.3 | 职工薪酬 | |||
| 1.4 | 修理费 | |||
| 1.5 | 其他支出 | |||
| 2 | 折旧费 | |||
| 3 | 摊销费 | |||
| 4 | 利息支出 | |||
| 4.1 | 长期借款利息 | |||
| 4.2 |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 |||
| 4.3 | 其他短期借款利息 | |||
| 5 | 总成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