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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1 总则

1.0.1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投资效益,保证经济评价标准的相对统一性、评价结论的可比性,制定本经济评价参数。

1.0.2 本参数适用于各类煤炭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包括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中间评价和后评价可参照使用。

1.0.3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

1. 按照使用范围,可分为财务分析参数和经济分析参数。用于建设项目财务分析的参数为财务分析参数;用于建设项目经济分析的参数为经济分析参数。

2. 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计算参数和判据参数。用于项目费用和效益计算的参数为计算参数;用于比较项目优劣、判定项目可行性的参数为判据参数。

1.0.4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应根据国家与煤炭行业的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国家的经济状况、资源供给情况、市场需求状况、煤炭行业投资经济效益、投资风险、资金成本及项目投资者的实际需要进行测定。

1.0.5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的测定与选用,应遵循同期性、有效性、谨慎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煤炭行业以及项目自身特点综合确定。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重在对事实与数据的分析,应避免主观随意性,不得简单套用参数。

1.0.6 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具有时效性,评价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测算和调整。

2 财务分析参数

2.0.1 财务分析参数包括计算、衡量煤炭建设项目的财务费用效益的各类计算参数和判定项目财务可行性的判据参数。

2.0.2 财务分析判据参数主要包括判断项目盈利能力的参数和判断项目偿债能力的参数。

1. 判断项目盈利能力的参数主要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总投资收益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等指标的基准值或参考值。

2. 判断项目偿债能力的参数主要包括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的参考值。

2.0.3 财务基准收益率系指建设项目财务分析中对财务现金流量采用折现方法计算财务净现值的基准折现率,是衡量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是项目财务可行性和方案比选的主要判据。财务基准收益率反映投资者对相应项目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判断,应是投资者在相应项目上最低可接受的财务收益率。

2.0.4 财务基准收益率的选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政府补贴(补助)投资的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分析宜采用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

2. 企业投资等其他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分析中所采用的基准收益率,既可使用由投资者自行测定的项目最低可接受财务收益率,也可选用发布的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

根据投资人意图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最低可接受财务收益率的取值可高于、等于或低于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

2.0.5 财务基准收益率的测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在企业投资等煤炭建设项目的财务分析中参考选用的财务基准收益率,应在分析一定时期内国家和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源供给、市场需求、资金时间价值、项目目标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行业资本构成情况等因素综合测定。

2. 在中国境外投资的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测定,应首先考虑国家风险因素。

3. 投资者自行测定项目的最低可接受财务收益率,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具体项目特点与风险、资金成本、机会成本等因素综合测定。

2.0.6 财务基准收益率的测定可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CAPM)、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法(WACC)、典型项目模拟法、德尔菲(Delphi)专家调查法等方法,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测算,将不同方法测算的结果互相验证,经协调后确定。

2.0.7 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分析中,总投资收益率和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是采用非折现方法判断项目盈利能力的指标。煤炭建设项目推荐指标:总投资收益率为 10%,资本金净利润率为 8%。

2.0.8 对使用债务性资金的煤炭建设项目,应进行偿债能力分析,考察项目法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判断煤炭建设项目偿债能力的参数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利息备付率(ICR)不应低于 1。

2. 偿债备付率(DSCR)不应低于 1。

3. 资产负债率(LOAR)不宜高于 60%。

2.0.9 煤炭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根据煤炭行业目前的经济状况、投资经济效益、综合贷款利率、产业政策、资源供求状况等进行测算,推荐指标如下:煤炭开采、煤炭采选:项目融资前税前财务基准收益率 10%;

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 11%。

煤炭洗选:项目融资前税前财务基准收益率 15%;

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 16%。

3 经济分析参数

3.0.1 经济分析参数包括计算、衡量项目的经济费用效益的各类计算参数和判定项目经济合理性的判据参数。

3.0.2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测定并发布的社会折现率和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口岸价综合转换系数)等,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必须采用。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和土地影子价格等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可参考选用。

3.0.3 社会折现率系指建设项目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衡量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也是计算项目经济净现值的折现率,是项目经济可行性和方案比较的主要判据。

3.0.4 社会折现率应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优先顺序、发展水平、宏观调控意图、社会成员的费用效益时间偏好、社会投资收益水平、资金供给情况、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综合测定。

3.0.5 根据本参数 3.0.4 条需考虑的主要因素,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测定社会折现率为 8%;对于受益期长的建设项目,如果远期效益较大,效益实现的风险较小,社会折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 6%。

3.0.6 影子汇率系指能正确反映国家外汇经济价值的汇率。建设项目经济分析中,项目的进口投入物和出口产出物,应采用影子汇率换算系数调整计算进出口外汇收支的价值。根据我国外汇收支、外汇供求、进出口结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增值税及出口退税补贴等情况,影子汇率换算系数为 1.08。

3.0.7 影子工资系指建设项目使用劳动力资源而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建设项目经济分析中以影子工资计算劳动力费用。影子工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子工资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劳动力就业状况、劳动力就业或转移成本测定。

2. 技术劳动力的工资报酬一般可由市场供求决定,即影子工资一般可以财务实际支付职工薪酬计算,其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为 1.0。

3. 对于非技术劳动力,根据我国非技术劳动力就业状况,其影子工资换算系数一般取为 0.25~0.80,具体可根据当地的非技术劳动力供求情况确定。非技术劳动力较为富余的地区可取较低值,不太富余的地区可取较高值,中间状况可取 0.50。

3.0.8 土地影子价格系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资源而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在建设项目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以土地影子价格计算土地费用。

3.0.9 土地影子价格应根据项目占用土地所处地理位置、项目情况以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其影子价格应按财务价格计算。

2. 通过划拨、协议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分析价格优惠或扭曲情况,参照公平市场交易价格,对价格进行调整。

3. 经济开发区优惠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其影子价格应参照当地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类比确定。

4. 当难以用市场交易价格类比方法确定土地影子价格时,可采用收益现值法或以开发投资应得收益加土地开发成本确定。

5. 当采用收益现值法确定土地影子价格时,应以社会折现率对土地的未来收益及费用进行折现。

3.0.10 煤炭建设项目如需占用农村土地,且需要用影子价格调整土地征用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占用农村土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应视为土地机会成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视为新增资源消耗,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费等其他费用应视为转移支付,不列为费用。

2.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确定,如与农民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能够充分保证农民的应得利益,土地影子价格可按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相关费用确定。

3. 如果存在征地费用优惠,或在征地过程中缺乏充分协商,导致土地征收补偿费低于市场定价,不能充分保证农民利益,土地影子价格应参照当地正常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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