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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

发布信息

  •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1日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2025年12月1日(监审办法)、2026年1月1日(定价办法)
  • 效力:生效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输配电环节价格监管制度,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研究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输配电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电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材料费指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包括企业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 (二)修理费指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三)人工费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含农电工、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支出等。 (四)其他运营费用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农村电网维护费、委托运行维护费、租赁费、管廊使用费等。
  2. 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3. 安全保护类费用。包括电力设施保护费、劳动保护费、安全费、设备检测费等,其中安全费指电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输配电业务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4. 研究开发类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等开展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5. 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等。
  6. 其他费用。包括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财产保险费、土地使用费、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 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五)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电故障信息公告、电力安全保护宣传、电力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第十一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照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330千伏)、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1~10千伏(20千伏)、不满1千伏分电压等级核定。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及本办法规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其中,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按账面值核定。

第十三条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指政府核定的经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成建制接受资产、人员、债务方式转入的农网资产。

第十四条 下列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二)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 (三)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四)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 (五)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六)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 (七)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情形。

第十五条 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中值确定,其他电网企业参照执行;2015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见附件),结合自然环境及电网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电网企业实际折旧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按照企业实际折旧年限核定。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确定,使用权资产残值率按账面值确定。

第十六条 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费率核定,但不得超过最末一年核定金额。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材料费、修理费两项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的2.5%。超过2.5%的,电网企业应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

第十七条 人工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含津补贴)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地方国有电网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他电网企业参考当地国有电网企业工资水平合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积。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审核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农电工、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十八条 其他运营费用。 (一)管理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最低费率确定,但不得高于上个监审周期核定的费率。其中:费率为各年管理类费用占当年末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的比重。 (二)生产经营类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研究开发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安全保护类费用中的安全费按照监审期间国家规定标准提取金额的平均值核定。租赁费、委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可进行延伸审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的,按照实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内部关联方交易是指各级电网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交易、租赁、运维资产等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以及提供劳务的行为。 (三)其他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 (四)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水平核定。 (五)其他运营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除外)占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监审期间核定的比例;剔除生产经营类、安全保护类费用后的其他运营费用,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运行维护费(仅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中的生产经营类费用)的20%。

第十九条 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省级电网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省级电网公司销售电量核定,区域电网按监审期间区域电网线路资产最末一年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核定,专项工程按照监审期间该工程企业的平均实际输送电量和设计电量的较高值核定。

第二十条 输配电线损率。按照电网企业监审期间实际损耗平均水平确定,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专项输电服务分工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成本监审要求,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用户类别单独核算并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收入等数据。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成本费用,应直接归集到相应电压等级(专项工程)。不能直接归集到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的共用成本费用,根据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分摊。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度较高的,可按各电压等级(专项工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1)总体情况。企业历史概况、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股权关系说明、主要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输配电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等情况和说明材料;(2)人员情况。包括电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及其结构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批复、人员定岗定编及相关工资计划等文件,电网企业内部批复的工资文件;(3)投资及电量情况。监审期间输配电资产投资规划和建设规模、电量变化总体情况和说明;(4)其他情况。包括总部及各省网公司的资产、收入、工资、电量总额及其结构。 (二)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包括:(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信息系统说明等;(2)会计账簿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等账簿,监审期间内各年度一级至最末级科目余额表;(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成本调查表。(1)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调查表及其数据来源、工作底稿和填报说明;(2)成本调查表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四)资产类资料。包括:(1)输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能说明电网企业建设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分布有关资料;(2)按电压等级、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来源(区分自有投资、无偿移交与政策性资产等)标准划分的固定资产分类情况,并提供分类依据和固定资产卡片信息;(3)跨省跨区(特高压)专项资产及利用率情况;(4)本监审期间内,与投资总额相对应项目的明细清单,包括项目名单、建设地点、电压等级、容量、投资总额、依据规划名称、核准文件及文件号等,以及对应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5)上一监管周期预测投资总额、清单及审批或核准文件依据;(6)监审期间内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总额、明细清单及依据;(7)第十条第(八)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费用支出情况。 (五)电量类资料。(1)购电量、输配电量等各类电量资料;(2)专项工程利用率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六)监管周期对比资料。与上一监审期间相比,投资、成本、电量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七)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1)购售电收入明细表;(2)各类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八)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包括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内部关联方交易对象、定价方法、交易价格和金额,以及与关联方的关系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并提供延伸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九)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电网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情节严重的,可按照上一监审周期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的50%核定本监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每年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本变化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经营期法定价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核价参数审核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其他电网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资产类别/名称折旧年限
输配电线路
1500千伏及以上30~38
2220千伏(330千伏)28~34
3110千伏(66千伏)26~32
435千伏18~30
5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16~26
变电配电设备
1110千伏以上25~33
2110千伏及以下18~24
其他
1用电计量设备8
2通讯线路及设备8
3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8
4检修维护设备10
5运输设备10
6生产管理用工器具10
7辅助生产类设备及器具20
8非生产性房屋、建筑物50
9生产性房屋、建筑物30

注:其他本表未列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企业折旧年限中值确定。


附件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配电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包括区域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和按销售电量等分摊到各省级电网的电网总部输配电业务相关费用。 (三)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在监管周期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

  1. 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预计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按年度间等比例原则确定,有明确年度投资完成时间的,按计划要求确定。未明确具体投资项目和资产结构、监管周期内无投运计划或无法按期建成投运的,不得计入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 预计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可计入当期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75%。 预计新增输配电量,参考上一监管周期输配电量平均增速,以及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预计新增单位电量固定资产=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新增输配电量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基于提高投资效率的要求,按照不高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原则核定(国家政策性重大投资除外),低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按预计数核定。 定价折旧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残值率、附表《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中所列折旧年限和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人工费,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材料费和修理费,参考电网经营企业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且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三项合计按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 其他运营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除外),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电网企业费率水平的70%,同时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5%核定。其中:电网经营企业费率水平为其他运营费用占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
  2. 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平。 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 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厂资产;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资产;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需扣除的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认定而未经批准或认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核准、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配套工程固定资产。 (4)已纳入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算的固定资产。 (5)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资产。 (6)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
  2.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3.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监管周期减少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
  4. 基期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使用权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运行维护费的1/12加月购电费的1/6核定。
  5. 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根据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6. 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报废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 (三)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原则上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份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并参考上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企业实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核定。在总体收益率控制的前提下,考虑促进电网均衡协调发展、保障用户经济可承受等因素,可以丰补歉、东西帮扶,对省级电网企业收益率作适当调整。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贷款利率,以及不高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按照国资委考核标准并参考上一监管周期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第十条 税金是指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所得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第十一条 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向所有使用共用网络的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应扣除以下项目: (一)通过其他独立或专门渠道向特定电力用户回收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收入、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一省两贷或多贷农网还贷资金收入。 (二)特定项目或特殊情况的政府补贴收入。 (三)其他未在准许成本中扣除的项目,如涉及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关联交易在其他业务或公司形成的不合理收益等。 (四)其他应予扣除的项目。

第十二条 已经明确为区域电网输电服务的省级电网输电资产,应当纳入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区域用户共同负担。区域电网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销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对按照功能定位明确界定为单个或少数省内自用电源点服务的发电接网工程制定单独的发电接入价,相关成本费用不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回收。

第三章 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输配电量 其中,省级电网输配电量,按照省级电网公司销售电量计算,参考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电量及其增长情况,以及有权限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 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330千伏)、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1~10千伏(20千伏)和不满1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电价标准,可与相邻电压等级归并核定。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第十六条 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本电压等级的输配电量 某一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 各电压等级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构成。准许成本按固定资产原值、输送电量等因素归集、分摊至各电压等级,准许收益、税金按固定资产净值等因素归集、分摊至各电压等级。

第十七条 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输电价格,按照与省内用户公平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原则确定,不承担送出省省内用户间交叉补贴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等因素统筹核定。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逐步缩减不同地区、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间的交叉补贴。

第十九条 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量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可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并加强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定线损率。

第二十一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合理测算政策性交叉补贴规模,完善政策性交叉补贴的范围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由于区域和省级电网功能划分、送省外用户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发电接网工程接入成本单独核价等原因,导致测算的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与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大的,可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第四章 输配电价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一个监管周期内因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电量结构变化等引起电网企业实际收入的变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年度统计,在下一监管周期统筹处理。上一监管周期实际收入超过或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今后的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规定损害经营主体和用户利益的,造成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并在核定准许收入时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省属地方电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三)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线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电网共用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具体由国家电网公司进行申报。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及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R1×(该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量)+R2×(该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Σ各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R3×Σ(该省级电网与区域电网各联络线的稳定限额-实际平均负荷)/〔2×Σ(区域电网各省间联络线稳定限额-实际平均负荷)〕 其中: R1=(区域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区域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量)或者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省内售电量 R2=(1-R1)÷2×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 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反映各区域内省级电网联系的紧密程度。计算公式为: (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区域总用电量)÷(Σ各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Σ各区域总用电量) R3=1-R1-R2 当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过大导致R3为负时,R3取0,相应R2=1-R1。

第十三条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按京津唐电网自用固定资产原值占华北电网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核定。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的准许收入,按第十条确定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之间的分摊比例,按第十二条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京津唐电网内各省级电网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以京津唐电网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加上其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为基础,按照其与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的同时负荷比例确定。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第十四条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平滑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附件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省跨区电能输送、电网互济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应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有效保障投资收益,合理确定价格机制,规范履行定价程序,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第四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后,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核定正式输电价格或进行校核。

第五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 同一专项工程的投资、运维等由电网企业所属多家单位承担的,相关单位应对其专项工程业务的资产、成本、收入建立单独账户,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1. 核定临时价格前,提供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核准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及第三方评估意见、工程性质与功能、设计施工图评审意见等相关支持性文件资料,输电价格测算申报数据及有关情况。
  2. 核定正式价格前,提供竣工决算报告,投运以来资产、运维成本、收入、输送电量、线损率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及有关情况,与核定临时价格时相关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3. 工程经营期内,每年6月底之前提供上一年度工程资产、运维成本、收入、输送电量、线损率、线损收益分享、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相关路径价格电量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及有关情况;在每个校核期满后3个月内,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及有关情况。

第二章 输电价格形式和计算方法

第七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

第八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法核定,即以弥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按照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对工程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为目标,核定工程输电价格。具体如下: 年净现金流=年现金流入-年现金流出 其中:年现金流出=资本金投入+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支出+运行维护费+税金及附加 年现金流入为实现累计净现金流折现值为零的年均收入水平,在经营期最后一年包括固定资产残值收入。 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

第九条 输电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输电价格(含增值税)=年均收入/(设计输电量×(1-定价线损率)) 直流输电工程设计输电量=设计利用小时×额定容量 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文件中未明确的原则上按4500小时计算。 交流专项工程年输电量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核准文件中未明确的,按照电源点年设计上网电量计算。 定价线损率,核定临时价格时按照专项工程可研设计线损率确定;核定正式价格时,参照设计线损率和前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运行年)实际平均线损率确定。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运营单位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材料费。指运营单位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包括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 (二)修理费。指运营单位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三)人工费。指运营单位从事专项工程管理运行维护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支出等。 (四)其他运营费用。指除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费按以下方法审核确定。 (一)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 (二)人工费,工资水平(含津补贴)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提取比例的乘积。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审核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如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 (三)其他运营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租赁费、委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可进行延伸审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的,按照实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

第十二条 核定正式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工程投资和资本金,分别按照成本监审确定的工程竣工决算金额、实际投入资本金确定。 (二)经营期限按35年计算。折旧费按照经营期限、成本监审确定的工程固定资产原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 (三)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不超过5%核定。 (四)利息支出,根据贷款额、还贷期限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贷款额在不超过工程竣工决算金额扣除实际投入资本金的基础上据实核定,还贷期限按25年计算,贷款利率参考电网企业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和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高于核价时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平均融资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五)运行维护费率,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运行维护费除以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2%。 (六)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定临时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和以下方法确定: (一)工程投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施工图预算投资确认比核准投资减少的,按施工图预算投资确定。资本金按照工程投资的20%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根据工程投资考虑增值税抵扣因素确定。 (二)贷款利率参照最近一次省级电网、区域电网成本监审中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确定。运行维护费率按2%确定。

第十四条 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按照上述方法统一核定输电价格。

第十五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参照省级电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十六条 对于跨省跨区专项(配套)工程性质、功能认定,以及交流专项工程配套电源点设计上网电量确定有争议的,以国家能源局出具意见为准。

第三章 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下,电网企业为提高工程利用效率临时增加电量输送的,增送电量可按不高于工程核定输电价格的水平执行,执行上述价格的通知、情况等,纳入年度信息报送范围。

第十八条 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因实际线损率与核价线损率偏差产生的损益,按月由购电方承担或享有;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30%由电网企业分享,70%由我委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并对专项工程的实际功能效果、输电价格执行情况、主要运营参数、分享机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专项工程功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实际利用小时超出设计利用小时40%以上、实际成本或收入与核价时存在严重偏差的,对输电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监管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变化,应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探索实行输电权交易,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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